昨日,相关部门发布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规定;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撤资退出未予明确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的退出,规范的方式主要有撤资和转让,对于转让,我国所得税政策明晰简单,不再累述。对于撤资,我国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但是,在此次单一投资基金企业政策中,只规定了转让所得,未规定撤资的损失和利得计算和损失扣除,我国创业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很难出现转让的退出方式,多数为清算注销,故此类创业投资损失可能无法计算抵扣。
同时,按照相关部门发文习惯,财税文件之后一般会存在税总公告予以具体明确,我们只能期待税总给出具体解决方案。
2.不规范退出需要防范
同时,由于我国管理的限制,我国创投企业的退出还有诸多不规范形式,比如形成僵尸企业等等,无法形成规范撤资或者转让,此类损失也很难作为溢价所得的扣除,投资者也需要注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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