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9-11-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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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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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赠送礼品卡的税会处理

安老师,请问,节日买的充值卡直接送客户,开的预付卡充值发票是不是不能直接进费用,等消费才可以?


  这个问题似乎很简单,但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本问题的提出者应该说是公司内部具有一定资历的财务人员。笔者当时对其进行了简单回复,在本公众号再予以详细的阐述。


  一、会计上


  预付充值卡本质上是预付性质的,是资产不同形态的转变,在实际消费之前,一般来说还属于资产的范畴,比如预付的材料采购款,先挂账预付账款,收到材料后在结转到存货;一次性预付一年的网费,金额具有重要性的前提下,不一次性计入到当期损益,可按月摊销分期计入损益;加油卡充值,在实际加油后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入成本费用。


  但预付的充值卡需要区分是否还在企业内部,如果仍处于企业的控制之下,以后可以用来采购,则需要等到实际消费时再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是赠送给公司外部的人员或企业,包括企业员工,则充值卡一次性实现损益,企业失去对资产的控制,也不会在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属于资产的范畴,应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二、税务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三、结论


  ①由于企业已经对充值卡失去控制,未来也不能转换为其他资产,需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②赠送非现金资产也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当然,这在实务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③企业可凭购买充值卡的普通发票入账,后期即使获得了实际消费的专票,也不可抵扣进项税,对客户赠送与招待费一样,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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