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那些税事
发文时间:2019-06-20
作者:中税答疑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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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至将至,天气愈发炎热,很多企业不仅按照规定向特定工作条件下的劳动者发放了高温津贴,而且还向所有在职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或是实物形式的防暑降温饮料。那么,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否是一回事儿?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是实物形式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今天,小编就跟您唠唠关于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相关的那些税事儿~


  问题一


  高温津贴因何而来?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问题二


  如何理解发放高温津贴涉及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特定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三条规定: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问题三


  用人单位能否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问题四


  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上述4个问题可知,高温津贴的支付范围是符合特定条件要求的劳动者,非人人可以享受。然而,在实务中很多企业通常也会以“高温补贴”名义发放给所有员工防暑降温费,而这种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费的一种。在实务中,诸如高温冶炼企业等在劳保支出中也会出现防暑降温费支出,那么,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与劳动保护支出中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我们继续往下看~


  问题五


  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六


  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中涉及的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释义,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三、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


  本条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综上所述,企业劳动保护支出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防暑降温费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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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究竟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而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的支出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


  国税函[2009]3号的防暑降温费又是什么?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其中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这里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而非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保护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列支范围中均有防暑降温,但同时也是有区别的,即劳动保护支出中的防暑降温用品必须是实物形式,而计入福利支出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货币形态。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从事高温作业和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可同时领取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而在非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防暑降温费,不能享受高温津贴。


  二、企业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发放给高温作业者的高温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三、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一)高温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防暑降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若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防暑降温用品则据实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属于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提供、配备的用品、药品,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而非个人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财税[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省份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即取得标准范围内的高温津贴免征个税,超过标准的计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补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1、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属于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提供、配备的用品、药品,计入“劳动保护支出”。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个例子


  山东甲公司现有员工1200人,其中生产一线职工1000人,管理人员200人。(1)2021年7月,向全体员工一次性发放了防暑降温费60万元;户外和车间高温作业的人员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24万元。(2)购入解毒剂、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劳动保护用品15万元,进项税1.95万元,发放给一线职工。购入茶叶等防暑降温用品14.4万,进项税1.87万元,发放给各科室员工。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防暑降温计入福利费和高温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借:生产成本-工资  24万


  管理费用-福利费60/1200*200=10万


  生产成本-福利费60/1200*1000=5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0万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4万


  2.购入解毒剂、清凉饮料等,一线职工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劳动保护费  15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95


  贷:银行存款  16.95


  3.购入茶叶等防暑降温用品14.4万,进项税1.87万元,发放给各科室员工。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6.27/1200*200=2.71万


  生产成本-福利费16.27/1200*1000=13.56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6.27万


  总结:

特别提醒:


  1.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


  2.不得以发放钱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山东省已经发布“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其他企业请注意本省今年发布的防暑降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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