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对无偿受赠房屋取得受赠收入对应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纳税人是指接受无偿赠送的受赠人,但是并不包括实施无偿赠送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实施无偿赠送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虽然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并未取得所得,该行为显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上海某大学教授(男)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送给婚外红颜知己羊小姐,羊小姐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100万元,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计税时,允许羊小姐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按照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羊小姐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羊小姐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这里很容易出现一种先入为主的思路,就是认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将赠与房屋价值理解为是每次收入额。其实在确定收入时税法是允许扣除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这些税费后的余额才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的收入额。
沿用前面的举例:教授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送给羊小姐,羊小姐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100万元,羊小姐在受赠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是2万元,则其收入额是98万元,而不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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