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根据国税函[2008]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的试点企业名单自2008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便于税务部门有效管理,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在各地上报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列名生产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名单见附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附件以外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不包括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不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列名试点企业外购的产品出口,须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规定的其他相关凭证等办理免抵退税。
四、列名试点企业从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农资生产企业、福利企业等收购的产品出口,不能享受抵退税政策。
五、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他问题,仍按财税[2004]125号、国税函[2005]3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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