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京0115民初2778号 张XX等与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3-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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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  号 (2023)京0115民初2778号 

发布日期 2023-07-29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5民初2778号

原告:罗XX,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原告:张XX,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明,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婷,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李X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慧,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池X腾,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罗X菊、张X永与被告池X腾、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臧X婷,被告北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慧,被告池X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X菊、张X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费用3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660元,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暂计至2022年10月29日,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市大兴病原所一区装修工程由北国公司承包,北国公司将部分装修工程转包给池一腾,罗X菊和张X永负责部分瓦工和油工工程。2020年10月3日,罗X菊、张X永与池X腾经过结算,池一腾出具承诺书,确认欠付款项为93900元。之后北国公司直接向罗X菊、张X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经过多次催促,截至2021年6月29日,罗X菊、张X永和池一腾再次确认尚未支付的款项为40000元,池一腾出具委托书,明确由北国公司继续向罗X菊、张X永直接拨付,后北国公司仅支付5000元,截至目前,剩余35000元仍然未支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北国公司辩称:一、对于第1项诉求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与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北京中赫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赫亿源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与池X腾及原告均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费用。原告为成源公司、中赫亿源公司雇佣的涉案工程劳务施工人员,不是我公司雇佣的施工人员,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情况。二、对于原告第2项、第4项诉求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不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案诉讼费。

池一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有的工程均未完成施工,都未进行验收,原告就扔下不管了,原告说不给钱就不维修,没达到验收标准,我就没办法付款。涉案工程只是大概结算过,结算情况以验收为依据,这些合同里都有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20年5月3日,池一腾(甲方)与张小永(乙方)签订《墙面油工协议》,约定:承包范围:通过双方商议,甲方拟将科研1#楼等9项工程(宿舍楼1-5层、小动物1-3层、综合楼1-3层、教学用房)油工工程分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该油工工程按实际施工面积墙面9元/平方米,顶面12.5元/平方米的承包单价由乙方进行施工;每月月底核算当月完成整层工程量(包括乳胶漆、若喷漆未完视为未完成)次月17日前,支付上月完成整层工程量的60%,整体完工次月17日前拨付总工程量80%,总包整体验收付至总工程款95%,并交付甲方使用,两个月内付清5%质保(若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维修,则自动放弃质保)。第五条其他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做工程视其实际情况而定,但最高只能按实际施工50%工程量结算:1.质量达不到工程验收标准要求;2.不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3.发生违法行为;4.中途无故停工;5.无施工能力;6.若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工期完成,中途甲方有权安排工人到分包给乙方区域施工。

2020年6月11日,池X腾(发包方)与罗X菊(承包方)签订《贴砖协议书》,约定:承包范围为病院管理所综合楼、餐厅、小动物贴砖工程(包括卫生间、茶水间、门厅、楼梯间等部位及踢脚线);本分包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形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施工过程中不论什么原因,结算是均不做调整,一次性包死;地面贴砖:30元每平米,厕所墙砖38每平米,电梯厅墙纸38每平米,楼梯地砖45每平米,踢脚线3元每平米。合同第5条约定:付款方式、施工完工本工程的50%后,由乙方上报已完成工程量,按照北国公司的付款比例支付给乙方,最高不超过已完成产值的80%。

庭审中,罗X菊、张X永主张2020年10月3日经结算,池X腾出具承诺书,确认欠付款项为93900元,之后北国公司直接向罗X菊、张X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2021年6月29日,罗X菊、张X永和池X腾再次确认尚未支付的款项为40000元,池一腾出具委托书,明确由北国公司继续向罗X菊、张X永直接拨付,后北国公司仅支付5000元,尚欠工程款35000元未支付。为证明上述事实,罗X菊、张X永承诺书、委托书、银行流水、罗X菊与池X腾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承诺书为复印件,为罗X菊与池X腾所签订,主要内容为,工程款共计306000元,池X腾已通过代发农民工工资及转账共计160000元,剩余146000元,因张X永及罗X菊退场,墙顶油工打磨及两遍涂料未施工,双方协商就此项扣除52100元,剩余93900元。剩余款双方协商同意由张X永、罗X菊将已施工内容未完善、阴阳角其他不合格处修缮处理完毕,经池X腾及项目部验收合格后,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委托书为池X腾于2021年6月29日所出具,主要内容为:经商议,公司经分包拨款时直接拨付张X永、罗X菊每人2万元。银行流水显示2021年12月17日,北国公司向罗德菊转账5000元。通话录音为2022年8月5日罗X菊与池X腾之间的谈话。该录音显示:罗X菊问“兄弟,你问了没有啊?”池X腾答“问了,他没在家,他说有三万。”罗X菊问“不是三万,是三万五。你完了,那次打了五千,我们问你,无缘无故不知道这钱哪来的,你说你们那边过来的吗”。池X腾答“行行行,你先记着这个数吧,打卡的时候再碰一下。”罗X菊问“估价咱们时候打款呀?”池X腾答“九月份吧,这个月底或者九月,现在正在签验收单呢,没签完呢,过完年一分钱没拨呢。”池X腾对承诺书真实性不认可,主张没有原件,无法确定是不是自己签的字;对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认可是自己让北国公司支付的5000元。北国公司对承诺书和委托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与其无关,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可银行流水中支付了5000元,是受成源公司委托向罗X菊发放的,与罗X菊不存任何合同关系;对录音材料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池X腾主张因维修支付工人17000元,支付管理人员费用8000元,加上质保金15300元,合计40300元,已经超过了工程尾款35000元,并提交向工人支付的维修款项微信支付明细、收条予以佐证。罗X菊、张X永对前述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不能证明是因其中途退场导致的损失。北国公司表示前述证据与其公司无关,在施工过程中及质保过程中,存在质量不合格进行维修的情况。

另查,北国公司主张其为涉案工程的总包方,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成源公司和中赫亿源公司,池X腾是成源公司的管理人员。池X腾认可北国公司是总包方,其为成源公司的施工队长,并表示因为工人太多,实行小分包制,所以用自己的名义签的,工地是自己管理的,这个活可以说是自己的。

经本院询问,罗X菊、张X永主张二人为合作关系,如果法院判决其胜诉,工程款不用进行区分。池X腾表示不清楚罗X菊、张X永的关系,对于二人一起起诉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罗X菊、张X永作为个人,不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其与池X腾签订的《贴砖协议书》、《墙面油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池一腾对罗X菊、张X永提交的委托书、银行流水、通话录音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前述证据予以采信。前述证据显示罗X菊、张X永与池X腾关于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尚欠工程款35000元。池X腾表示维修费用及质保金的数额超过了工程尾款35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罗X菊、张X永二人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催促之下仍未进行维修的事实,亦无法体现结算价款需要扣除维修款和质保金,故本院对池X腾前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罗X菊、张X永要求池X腾支付工程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北国公司为总包方,罗X菊、张X永要求北国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池X腾向罗X菊、张X永支付工程款35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池X腾向罗X菊、张X永支付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罗X菊、张X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池X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可赞

书 记 员 龙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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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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