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第二条规定:“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附件3)。
附件3规定:“一、如果您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请您及时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及办理其他清税手续。如果您在公告期届满时未完成注销清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将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二、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规定,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如申报纳税),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可正常办理涉税事宜:
(一)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二)已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
如果您在办理简易注销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企业登记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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