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正研究 “取消住宅标准”土增税政策,企业应这样应对
发文时间:2024-10-12
作者:牛鲁鹏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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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国新办举行财政部专场新闻发布会,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按照9月2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财政部在加快落实已确定政策的基础上,围绕稳增长、扩内需、化风险,将在近期陆续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增量政策举措。

  针对房地产,下一步将积极研究出台有利房地产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叠加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等工具,支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具体有三方面考虑:一是允许专项债用于土地储备。

  二是支持收购存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用好专项债券来收购存量商品房。

  三是及时优化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正在抓紧研究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其中第三点也是对第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 中“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具体回应。

  第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涉及到房地产改革时指出,“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政策一出,即被地产界朋友圈刷屏,原因在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当前税收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的第三大成本,企业不可谓不重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未来一旦取消,住房在土地增值税中将统一划分为“住宅”,上述优惠政策可能有两种走向,继续免征或者取消优惠。政策调整非同小可。

  从小处说,影响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划分产品类型。如果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那么原来的三分法将变为二分法,即住宅+其他类房地产;原来适用二分法(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房地产)的地方,如北上广浙等,将极有可能变为一分法,即其他类房地产。实践表明,产品类型划分变动,对房地产企业税负影响巨大,甚至有的开发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从退税变成补税。房地产税收本身已经是房地产企业的第三大成本,加上当前房地产滞销严重,资金周转失灵,业内充满了悲观情绪。如果此时再因为政策的调整,不小心加重企业的负担,可能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甚至房地产业的生存,也间接影响企业员工的就业,关乎千家万户的饭碗。

  从大处说,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常年来房地产业土地出让金和税费贡献占到部分地方财政的半壁江山,更是带动了上下游六十多个行业。近年由于房地产业不景气,间接导致中国经济全面哑火。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各级政府和整个财经领域从业人员无不关注着大洋彼岸的美国,翘首以盼美国降息,几乎相当于我们主动把国家的经济命脉交由别人掌握。

  可以说,未来政策走势,既涉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也关系到开发商的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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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正是因为牵一发动全身,各地对该政策具体执行十分慎重,从近期地方政府的态度可以看出:

  (1)2024年8月30日,北京市委发布《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36)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建立符合首都特点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优化房地产政策,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2)2024年9月5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建房字[2024]169号)文件规定:“三、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各市政府可以因城施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更好地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以上政策仅是指出要取消划分标准,即指出了改革的方向;至于取消后土增税如何处理,还没有政府吃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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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房地产企业拿地成本不同、规划的产品类型和面积占比不同,销售策略与价格不同,以上因素共同决定了,政策的调整对项目的影响不尽相同,因此,牛老师的建议是,房地产企业应赶在在细则发布的前夜,积极把握时间窗口,对每个未清算的项目进行税负测算,根据测算结果评估政策的影响,然后想好应对之策:是提前清算还是以不变应万变。

  至于具体政策如何调整,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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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清算后对外转让,适用60%土增税率?

最近财税评论Lawping学习和发布了一些地方土增税或房产管理的政策,是自己学习的一个过程,也为读者提供一点各地政策口径的启发。


  今天主要谈谈对2016年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一项条款的想法。


  “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将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而之后将公共配套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为零。”


  举个简化例子,某房企共开发两期住宅,配套车库,以及配套幼儿园,主要成本、售价、土增税测算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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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如果幼儿园不做公配作为单独业态销售,比做公配要增加0.64的土增税,当然收入也同时增加了3,对企业整体利润还是划算的。


  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厦门办法里边提到的,如果做公配分摊清算了,然后将幼儿园对外转让的情形,由于幼儿园成本已经作为公配分摊到一期和二期成本中了,保留成本为0,因此厦门要求“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为零。”


  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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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幼儿园后续要适用最高的60%土增税率,比不做公配销售整体要增加1.16的土增税。虽然收入3可以覆盖这部分土增税,但总体来看是很不划算的。相当于前边做公配省的税,现在变本加厉交回来了。


  然而,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如果已经走到了这一步有哪些筹划方式呢?


  以下做法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如有更好方式也请留言。


  根据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而减并申报推行后多数按季度申报,假设2021年三季度幼儿园销售,由于车位时负增值,一般有很多未售,可以考虑在销售幼儿园时一定搭配销售车位,搭售成本越大,那么在后续尾盘销售申报时扣除额越大。


  简要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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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到,搭配车位销售越多,适用税率和税负下降越大。至于搭售给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来定,可以和幼儿园销售捆绑,也可以促销卖给业主,抑或是做内部资产划转(适用契税免税、增值税不征等优惠)。


  还有,企业在尾盘销售其他增值率较高的物业时,也可考虑搭配低增值甚至负增值的物业一起,这样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不过,对于厦门要求的“应当单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理解,是否可以和尾盘车位搭配销售?我理解不让搭配清算是没有道理的,可以收入、成本合计后一并填报尾盘销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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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提到的这种情况很多地方其实也存在,比如某些地方企业开发的产权车位企业可以自己选择承诺作为公配设施,但后续如果要销售,则直接按无成本计算土增税,适用60%税率。


  当然,从企业角度还需考虑资金成本,毕竟当期少缴税换取时间性价值,还是以后可能多缴税再来想办法,也是可以测算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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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缴,车库和车位有区别吗,是不是都随房预缴


  咨询对象:河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5-10


  问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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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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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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