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工教育经费的一项新用途,看未来的就业趋势
发文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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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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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规定: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允许用于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上述文件传达了两个关键信息:

  一是职工教育经费不仅可以用于一线职工教育(不低于60%),也可以用于其他职工教育(包括公司管理层人员);

  二是允许企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自行建立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针对该项规定,大部分企业也就只能看看,因为没有足够多的职工教育经费。对于大型集团企业,似乎又回到了以前企业办社会的状况——允许企业自办学校(技工院校)。但其实更隐含了一个重要信息,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现有的职业教育无法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根据《制造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南》预测,到2025年,制造业十大重点领域人才总量将达到6200万人,需求缺口将近3000万人,缺口率达48%!

  与此对应的是,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根据智联招聘发布了《2024年大学生就业力调研报告》显示,今年普本院校硕博就业率仅有33%,比去年下降了17%!

  2024年9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8月份年龄组失业率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现实。16—24岁(大学毕业年龄大多集中在23或24岁)劳动力失业率为18.8%,较上月提高了1.7%,创下2023年12月失业率统计调整后的最高纪录。

  中央发布《意见》,允许企业直接动用职工教育经费自建职业院校,开展有针对性地职业教育,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蓝领工人的用工缺口,同时也可以对招聘的“大学生”进行“职业再培训”。

  未来是让孩子学一门“专业知识”,还是掌握一项“专业技能”,是各位家长“鸡娃”时必须要提前考虑的问题了……

  附: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

  关于职业教育经费的用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有明确规定。

  结合上述两个文件,可以归纳如下。

  一、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注:1—5项支出,通常都是公司直接支付给有关培训机构的费用。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注:该类培训,包括公司支付给培训机构的培训费,也包括职工外出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注:公司支付给有关鉴定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费用。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注:结合《意见》的规定,这里的范围应包括建设技校的土地费,工程施工费,租赁费,装修费,购买教学设备及教学设施费等。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注:公司额外给员工自学成才的奖励,该奖励需要并入个人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

  注:公司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的培训费。

  11、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注:专门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管理的管理人员所发生的人工成本,分摊的水电房租等费用。实务中,由于操作繁琐,不建议主动归集。

  12、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注:这条不用考虑,从谨慎的原则考虑,只归集1~11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

  二、不能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发生的培训费。

  2、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发生的境外培训和考察费。

  注:很多企业高管参加境内的商学院培训,既不是学历教育,也不能取得学位,从某种意义上讲,更符合上述3所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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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扣除限额内税前扣除,那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中,具体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大家跟随申税小微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


  航空企业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核力发电企业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报表填报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具体涉及的年度申报表为《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具体填写如下:


  【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填报第5行金额或者第5+6行金额。


  【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2+4列的孰小值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7)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2+4-5列金额。


  【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中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00%)。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2列金额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人员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计入研发费吗?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人员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计入研发费吗?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人员人工费用”规定: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六、 其他相关费用”规定: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上述涉及到研发费用中跟“人工费用”相关的扣除范围的规定中,均没有见到有“职工教育经费”;上述规定中用的是正列举的形式,且在列举可扣除的范围后没有加上一个“等”字。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栏目设计中,也充分体现了上述规定,凡是上述规定有提到的费用名称,在该表中都能找到对应的栏目,而“职工教育经费”却在该表中找不到。


综上,可以根据以上信息推断出,“职工教育经费”是不可以列入加计扣除的范围。


当然,会计核算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但是在纳税申报的时候需要做调整,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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