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正背景下会计人员的刑事风险浅析
发文时间:2024-09-28
作者:廖文剑
来源:盈科深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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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文简称新《会计法》)(2024年修正),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与旧法相比,新《会计法》在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正和补充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体现了我国加强财会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立法决心。从刑事层面看,新《会计法》的施行,也将对相关会计人员的刑事风险产生直接影响,本文将就此进行简要探讨。

  新《会计法》的修正要点

  自1985年施行以来,《会计法》经历了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和1999年修订,为规范我国会计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计监管环节措施乏力、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缺失、会计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偏轻、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多发等问题日益突出,新《会计法》便聚焦这些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正。概言之,新《会计法》的修正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强化会计监管。针对实践中会计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多发等问题,新《会计法》明确提出要加强会计信息安全管理,并要求各单位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在具体监管层面,新《会计法》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财政部门就单位会计情况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单位存在重大、重特大违法嫌疑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此外,为加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督检查协作,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避免因各部门重复查账给单位带来的影响,新《会计法》在建立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机制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提高处罚力度。相比于旧法,新《会计法》大幅提高了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一方面,新《会计法》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针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十类违法行为,增加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措施;又如,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新《会计法》大幅提高了相关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如,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从旧法规定的最高十万元,到新法最高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之罚款,且未设置罚款金额上限。另外,新《会计法》还将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个人征信进行了衔接,明确规定“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会计违法行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此外,为全方位对实施会计违法行为的机构及人员进行打击,新《会计法》在责任主体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在从严处理的大基调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法律理念,增加规定了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新《会计法》对相关会计人员涉及刑事风险的直接影响

  从刑事视角看,新《会计法》的施行将会给会计人员的刑事风险带来直接的影响。一方面,会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行为的成本将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在主体层面,中介机构会计人员的涉刑风险也将明显增加。具体而言,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在刑事风险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新《会计法》下相关会计人员的犯罪成本将大幅提高

  现阶段,对于会计人员实施的会计违法行为主要通过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在行为构成犯罪时,则通过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在此类犯罪中,我国《刑法》除了规定相应的自由刑之外,还规定了单处或者并处的财产刑。在新《会计法》大幅提高相关会计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对于情节更为严重的会计犯罪行为,国家也将可能通过修改法律或者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相应的财产刑进行调整,以维持处罚体系的平衡,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为例。旧《会计法》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幅度为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相应地,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对实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人设置的罚金数额幅度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可以看到,此类财务犯罪行为的罚金数额明显高于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这既与行为人不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相适应,同时也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

  而新《会计法》对此类会计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幅度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更是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远远高于旧《会计法》的标准。可以预见,我国《刑法》对相应犯罪行为的刑罚设置(尤其是附加刑)也可能会做相应调整,单位会计人员实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在将来可能会面临更高数额的罚金处罚。

  (二)中介机构会计人员的涉刑风险将明显增加

  在目前,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通常通过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虽然旧《会计法》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的规定并未将代理记账服务中介机构会计人员与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区分,我国《刑法》对相应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亦未作特别规定,但由于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往往只向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提供服务,即便中介机构会计人员存在相关会计违法行为,通常也只是配合相关单位,并非行为的策划者或组织者,实践中对此类中介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认定较为模糊,相关会计人员受到法律追究的情况也相对较少。

  实践中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使中介机构会计人员处于法律及会计监管的边缘,也助长了该类人员配合实施会计违法行为的气焰,破坏了我国的会计环境。为此,新《会计法》一方面提高了代理记账模式的适用位阶,将其与其他组织单位会计工作的方式并列,无论单位规模及类型如何均可选择适用。另一方面,基于我国现阶段严厉打击系统造假及配合造假,全面惩处财务造假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配合者的需要,在法律层面对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在新《会计法》背景下,中介机构会计人员实施会计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将明显增加。

  (三)新《会计法》为情节轻微的会计犯罪行为提供了辩护的方向

  在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力度的同时,新《会计法》增加了会计违法行为人可以得到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法定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虽然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但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行为人相关会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场合,若行为人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系初犯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则上述规定可以成为辩护律师在为行为人争取从轻处罚甚至出罪时的有益参考。

  新《会计法》背景下会计人员可能涉及的具体罪名

  新《会计法》背景下,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职责的过程将被置于更强的监管体系之下,会计人员实施包括财务造假行为在内的犯罪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具体到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会计人员在履行其会计职责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

  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新《会计法》进一步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加强会计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会计人员为逃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实施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可能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等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会面临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刑事追究的可能。

  3.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或者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如单位会计人员利用管理单位账户的职务便利,截留单位财物用于个人消费,并通过作假账等方式进行掩盖;若该会计人员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即便会计人员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是暂时挪用单位资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若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等,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相应地,若实施上述行为的会计人员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4.逃税罪

  实践中,会计人员往往负责单位的税务申报工作,虽然其在进行税务申报工作过程中的行为系受单位相关领导安排而实施,但会计人员通常会被认定为税务申报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若会计人员采取诸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另行制作一套假账等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额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则可能构成逃税罪。当然,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看,若该会计人员系受到单位领导安排而实施涉案行为,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

  结语

  新《会计法》的施行,体现了我国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净化会计环境的决心。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一方面,新《会计法》从严打击会计违法行为的基调,无疑将对会计人员的履职过程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进一步增加会计人员履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针对会计人员往往听命于单位领导指示才实施会计违法行为,不听从指示则可能遭受工作调动、撤换职务或者其他打击报复之现实困境,新《会计法》第四十四条和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均对单位负责人针对依法履职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因此,会计人员应勤勉履行会计职责,做好单位会计工作,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抵制会计违法行为。若因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而受到单位领导的不公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应当勇于进行揭露和控告,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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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系列解读(财政部会计司)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

2024年7月19日        来源:会计司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会计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发挥的基础作用,这既是对党领导会计事业具体实践的历史性总结,也为我国未来持续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明确了根本方向。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是我国会计事业不断发展的坚强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历程中得出的一条根本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其作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的根本政治原则。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关键在于会计各项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这是我国会计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会计事业行稳致远、蓬勃发展的坚强保证。

  (一)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指明正确方向。我们党基于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深刻把握、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的深刻总结、对时代潮流的深刻洞察、对人民群众期盼和需要的深刻体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带领中国人民艰苦奋斗、不懈探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逐步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日益在世界上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会计工作坚持正确的道路和方向,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立了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模式,完善了会计监督体系,打造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的会计队伍,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会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数字化、国际化,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提供科学理论。我们党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创新、思想飞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审视国际国内新的形势,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我国会计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强大的精神力量。我国会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人民至上,切实服务广大会计主体、会计行业及会计人员;坚持自信自立,构建中国自主会计制度体系和会计知识体系,在会计国际交流中坚持表明中方观点、坚决维护中方利益;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会计职能不断拓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会计立法、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等行业突出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各方力量,构建会计管理工作闭环机制和协同机制;坚持胸怀天下,提升参与会计国际治理能力,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国际环境。

  (三)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我们党坚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确保党中央权威,使党中央始终能够在重大问题、关键问题上一锤定音,又充分调动地方推动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注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整合资源、统筹调配力量;始终坚持处理好党的组织动员与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我国会计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构建了单位、社会、政府等共同参与的会计监督机制,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注重从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并将实践中成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做法,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和推行。

  二、会计法的制定和历次修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会计工作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形成统一的会计管理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实现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我国会计法从1985年制定发布,历经1993年、1999年、2017年、2024年四次修改,通过会计立法,党中央加强对我国会计工作的领导,指明我国会计事业发展的方向。

  (一)会计法的首次制定。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79年4月,党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这一历史性的重大转折要求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各行各业必须迅速恢复整顿被“十年动乱”破坏的工作秩序,完善规章制度和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从此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对指导和推动我国会计事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是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为会计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组织保证;二是确立了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会计工作发挥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确立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为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会计法的第一次修改。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加速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法进行小范围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计法的第一次修改,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确立了会计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适应所有制改革的要求,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社会会计工作;三是适应电子计算机应用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会计法的第二次修改。党的十四大之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体系迅速发展,我国经济进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的新时期。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活动多样化,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迅速增长,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与此同时,一些单位会计秩序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较为突出,削弱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迫切要求提高会计法的约束力,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法进行全面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加大了对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会计法的第二次修改,在结构、内容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都更加完善:一是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二是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四是强化了会计监督制度;五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引导和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六是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会计法的第三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改革要求,转变会计人员管理职能,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会计法的第三次修改,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此次修改的会计法,强调由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五)会计法的第四次修改。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财会监督,有效遏制财务造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严厉打击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健全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快补齐法治建设短板,依法依规开展监督,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为严厉打击企业伪造变造凭证、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或第三方配合、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行为,迫切需要通过修改会计法,加大处罚金额,增加违法成本,依法严肃问责。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会计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贯彻实施新会计法,要与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

  (一)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全面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会计法配套制度建设。加快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制定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等。二是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贯彻实施会计法、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单位负责人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带头认真学习贯彻新会计法,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支持营造诚信守法的会计工作氛围。三是培育会计人员的法律信仰。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会计法是我国广大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规范,它为会计人员规定了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广大会计人员不仅要知法用法,更要维护会计法的权威,共同推动全行业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二)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此次会计法修改,将内部控制纳入法律范畴,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贯彻实施新会计法,有效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责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要增强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依法有效履行“看门人”职责;三是有关部门要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三)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严肃财经纪律结合起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遏制财务造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3年12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明确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本次会计法修改的重点就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震慑单位和个人财务造假行为,将过去对单位的罚款上限10万元修改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上限5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贯彻实施好新会计法,各级会计执法部门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规范执法: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分类作出处理处罚,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曝光会计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四)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结合起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围绕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等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本次会计法修改,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律条文中,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新会计法关于加强会计信用记录的要求落实到相关制度、相关工作中,一是建立健全会计信用记录制度,规范对会计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和使用;二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全面记录会计信用信息提供技术支撑;三是构建诚信教育机制,强化会计诚信教育,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基地建设。

  (五)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和规律的认识,更加强调发展的高质量。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告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高质量发展要求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传统制造业正与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云计算等新经济新技术深度融合,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需要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制度建设、技术手段同步革新,及时反映经济业务发展趋势:一是适应新的经济业态、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完善会计准则制度体系,更好地反映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二是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要求,创新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推动业财融合发展、提高管理效能;三是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会计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是发挥会计工作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会计人员的共同努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广泛宣传、深入学习、认真落实新会计法,为进一步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开辟会计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二)

2024年7月19日               来源:会计司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会计信息化写入会计法,在第八条提出“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有利于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支撑会计职能拓展,也为推进会计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深刻领会新时代会计信息化的新任务、新使命,坚定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信心决心

  随着电子计算机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会计法首次对会计电算化作出相应规定,有力保障了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在各个行业中被广泛应用,推动了单位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有机融合,实现了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呈迅猛发展态势,并与各领域、各行业交叉融合,智能会计、财务共享等理念以及财务机器人等自动化工具已被广泛应用于会计工作中,为会计信息化写入会计法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新会计法提出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现代信息技术进步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及全社会获得感,必将推动会计事业不断创新发展。

  (一)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目前,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高歌猛进,为新时期会计信息化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同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会计工作是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加快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方能有效支撑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新会计法提出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为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数字化转型提供法治保障,有助于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客观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制度体系,有效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接收解析入账难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和社会资源消耗,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会计职能拓展的重要支撑。2022年底召开的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法治化、专业化、数字化、协同化、国际化水平,把数字化作为建设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推动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五化”要求之一,纳入全国会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提高会计数据的开放性与共享性,实现会计数据与政务数据、社会数据的融合共享,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在服务宏观经济管理、政府监管、会计行业管理、单位内部治理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有助于形成对内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会计职能拓展新格局。

  二、牢牢把握会计信息化发展脉搏,坚定不移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近年来,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服务财政和会计管理中心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坚持标准先行,强化制度保障,塑强平台服务,完善体制机制,持续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和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一)做好科学谋划,加强会计信息化工作顶层设计。为科学规划“十四五”时期会计信息化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五年规划——《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引导和规范我国会计信息化数据标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人才建设等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和会计职能对内对外拓展。

  (二)坚持标准先行,制定发布会计信息化系列标准。近年来,财政部结合国内外会计行业发展经验以及我国会计数字化转型需要,先后制定了会计信息化系列标准,并持续推动标准的落地实施与试点应用工作。一是制定发布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国家标准。2010年,财政部会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GB/T 25500-2010)系列国家标准,为构建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奠定了基础。二是制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2010年以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积极推动有关行业和地方企业开展XBRL财务报告试点。在国资监管领域,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财务监管报表扩展分类标准,组织部分中央企业按照分类标准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提升了中央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在海关监管领域,会同海关总署推广实施海关专用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实现了通关单证全流程线上办理。三是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9部门,选取使用频次高、报销数量大、社会关注广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银行电子回单等9类电子凭证,起草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用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打通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最后一公里”。截至2024年6月底,累计近1.3亿份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凭证实现解析、入账、报销、保存全流程处理,取得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多赢的试点效果。四是开展银行函证等数据标准试点。2022年,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国资委等5部门,组织32家上市公司、7家会计师事务所、7家金融机构及有关第三方数字化平台,探索应用银行函证数据标准,开展数字化试点工作,共收发数字化银行函证12864份,对降低函证成本、提高函证效率、提升审计质量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五是探索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点。2023年以来,财政部选择湖北、山西等9省市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点,以数据增信替代抵押担保等传统增信模式,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强化制度保障,规范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制度体系等方式,不断规范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一是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内容和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进行规范,推动提升了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和会计软件服务质量。二是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会同国家档案局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为电子会计档案的推广实施提供了保障。三是出台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规定。2020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从制度层面认可了电子会计凭证的有效性。

  (四)塑强平台服务,推动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财政部切实服务于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优化整合各类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稳步推进会计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升级。一是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2022年6月,上线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全面涵盖注册会计师注册年检、电子证照管理等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服务事项,提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建设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2024年7月,上线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并试运行,打造业务办理、分析预警、行业监管、信息公开四个模块共22项主要功能,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打造行业标准信息库、强化行业监管能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四大目标。三是建设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整合全国及省级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平台建设,持续做好会计人员信息的采集、管理、维护和使用,力争将平台打造成为会计人员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服务平台,有效发挥平台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作用。

  (五)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会计信息化组织保障。为推动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2008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共同成立会计信息化委员会,旨在为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协调机制和智力支持。2011年,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财政部设立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会信标委),主要负责会计信息化领域国家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2018年,会信标委与会计信息化委员会进行整合,形成会计信息化工作合力。2019年,会信标委建立了会信标委咨询专家机制。咨询专家在会计信息化规划起草、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制定与试点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会信标委已然成为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重要协作平台,为促进会计信息互联互通、共治共享提供了机制保障。

  三、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进一步增强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新会计法的发布实施,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及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下一步,财政部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固根基、强优势、补短板,从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标准体系、培养人才队伍、推动转型升级四个方面着手,增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会计行业转型升级。

  (一)制定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会计信息化制度体系。结合会计法修改实施,鼓励各单位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实现对会计信息化工作各环节的全覆盖。一是修订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单位在信息化环境下开展会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二是修订发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为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审计数字化转型提供具体指导。三是修订发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明确会计软件基本功能要求,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统一适用、管理协同的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输出等各环节的会计数据标准,形成较为完整的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在输入环节,结合试点的9类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动《电子凭证入账标准》系列国家标准发布。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涵盖各类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并面向全社会推广应用。在处理环节,鼓励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开展会计标准化建设,满足各单位对会计信息标准化的需求和相关监管部门获取单位相关会计数据的需求。在输出环节,修订完善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推动企业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数据标准编制财务报表,实现企业向各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的会计数据口径统一。鼓励浙江等地区继续开展财务报表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加大财务报表会计数据的共享应用,挖掘会计数据在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和辅助政府经济决策方面的使用价值。

  (三)着力打造业务精湛、视野前瞻的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体系。加大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力度,提升我国会计人才教育培养综合实力和会计人才资源竞争优势。一是加强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促进会计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在会计人员能力框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会计专业高等和职业教育大纲中增加对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数字化转型的能力要求。二是加强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理论界研究会计数字化转型的理论与实践、机遇与挑战、安全与伦理等基础问题,研究国家会计数据管理体系等重大课题,开展会计信息化应用案例交流,形成一批能引领时代发展的会计信息化研究成果。

  (四)加快推动单位会计工作、社会审计工作、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主动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切实推动单位会计工作、社会审计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促进会计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推动单位充分运用各类信息技术,深入开展业财融合,夯实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数据基础,增强价值创造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息化配套建设,推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发挥会计信息化在单位可持续报告编报中的作用,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二是加快推进社会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广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等行业数据标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探索开展大数据审计、智能审计,加快提升行业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努力实现“网络强注会”目标。三是加快推进会计管理服务工作数字化转型。系统重塑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建好、用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实现监管和服务事项“统一部署、一网通办、互联互通”,提升行政效能。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加强数据分析,提升自动监测和预警能力,提高会计管理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肩鸿任钜踏歌行,功不唐捐玉汝成。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财政部将贯彻落实会计法要求,继续加强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合作,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推动会计信息化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更好地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会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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