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核准9个事项
发文时间:2019-11-06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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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核准


  【申请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4)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4)自然灾害损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地震灾害减免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材料。


  4.事故灾害等原因减免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材料。


  5.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6.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7.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开发立项及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材料。


  8.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


  9.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本事项办结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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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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