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政策与案例一本通
发文时间:2024-09-13
作者:上交所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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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是实现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新形势下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有效手段。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帮助上市公司和相关市场主体理解规则、把握最新监管导向,上交所编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政策与案例一本通》并公开发布,便利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并购重组。

  一本通共分为三部分,一是并购重组规则概览,涵盖了并购重组监管的主要规则依据;二是2023年2月全面注册制以来并购重组最新政策导向,体现了对上市公司高质量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三是聚焦市场普遍关注的估值定价、业绩承诺等问题,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典型案例,形成案例选编。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和披露并购重组相关事项,应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正式意见为准。

  附件:

  1_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政策与案例一本通.pdf

  2_并购重组主要规则汇编.pdf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13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政策与案例一本通


  编 者 按

  并购重组是实现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新形势下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有效手段。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国九条”指出,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科创板八条”明确提出要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提升产业协同效应。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帮助上市公司和相关市场主体理解规则、把握最新监管导向,特以“规则+案例”方式编制本手册,便利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并购重组。

  本手册共分为三部分,一是并购重组规则概览,涵盖了并购重组监管的主要规则依据;二是 2023 年 2 月全面注册制以来并购重组最新政策导向,体现了对上市公司高质量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三是聚焦市场普遍关注的估值定价、业绩承诺等问题,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典型案例,形成案例选编。

  本手册内容仅供参考,上市公司筹划、实施和披露并购重组相关事项,应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正式意见为准。

  特别声明:本手册对规则、案例的选取和解读,均不代表、亦不能取代监管部门的正式监管政策或监管意见。

  目录

  一、主要规则

  (一)证监会层面

  (二)交易所层面

  二、全面注册制下并购重组政策亮点

  (一)修订《重组办法》及配套规则

  (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

  (三)延长发股类重组财务数据有效期

  (四)再融资新政对重组配套融资的影响

  (五)丰富支付工具,发布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

  (六)证监会召开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座谈会

  (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八)新“国九条”发布后并购重组新政策

  (九)证监会主席在 2024 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

  (十)“科创板八条”明确要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

  三、代表性案例选编

  (一)评估或估值问题

  (二)重组标的未盈利

  (三)业绩承诺

  (四)定向可转债作为重组支付工具

  (五)科创板定位和协同效应

  (六)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七)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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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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