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上,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可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费用支出属于研究阶段的,应全部费用化;属于开发阶段的,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尚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费用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因此,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专利:一是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资本化支出总额,作为确认“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二是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也就是已经计入费用的研发支出不能再调整计入“无形资产”。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与按照会计准则初始确认的成本是一致的。
但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和计税基础是不同的。会计准则确定的成本为研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则是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一般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举例:某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实际支出为100万全部予以资本化,则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假设会计摊销年限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均为10年,会计每年应摊销的费用为10万,而企业所得税每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20万元,由此形成的税会差异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在摊销的年限上,税会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因此,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按我国税法的要求是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而在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即会计上,企业需要判断该项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进行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按使用寿命期限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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