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一笔政府拨付款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发文时间:2022-02-14
作者:汤茹亦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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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拨付款,是否可以作为政府补助就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什么区别?”


  这是财务朋友们热议的话题,但是要清晰地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三者的概念,分别入手分析才能做出判断。


  一、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首先,企业取得的补助必须具备无偿性,如果不是无偿取得,则根本不属于16号准则划定的政府补助这一概念。


  其次,政府补助并不一定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果属于财政拨款,企业需要结合是否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来进行判断。


  最后,政府补助不包含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投资入股,即如果政府投资成为了企业的股东此种行为不属于政府补助,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应当按照接受资产、货币的价值确认资本公积增加。


  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可分为三类: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或其他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财政拨款针对的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体系的单位。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需要区分收取和缴纳两个环节,如果是满足规定则属于不征税收入,反之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3)其他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企业不征税收入应当注意时间限制为5年,如果5年内无法完全使用的不征税收入应当在以后年度作为征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费用及资产的摊销、累计折旧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反之,如果不征税收入转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发生的支出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5、判断不征税收入时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1)增值税即征即退


  为重点鼓励我国产业转型,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给予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扶持,但并不是所有即征即退的情况都同样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例如,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超税负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如果没有特殊政策明确规定即征即退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当作为一项企业所得税征税收入。比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按比例即征即退政策。需要结合行业所属政策判断,同时要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


  免征的增值税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同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三代手续费返还


  三代手续费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收到的三代手续费返还需要确认收入,但同时用于支付“三代”相关业务优化及费用后可以于税前扣除,如果无法完全使用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4)增值税加计抵减,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不涉及收入确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常见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列举如下:

四、总结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究竟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由以上分析可知,政府补助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但其并不属于一项免税收入。


  当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或其他形式的财政专项资金,至少应结合上文所述三个条件(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进行判断,如果同时满足,则大概率可以归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在结果上看似一样,即企业未将其并入收入总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二者的差别主要存在于本质概念的不同。


  不征税是指此项收入本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但政策规定将其划分为不征税范围;免征收入本质上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


  同时,还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准予税前扣除的。两个概念极易混淆,在应用中需要加以区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把握执行口径。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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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企业来说,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外,依法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谁负担,均不得作为“税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对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或者支付税后所得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到底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2020年6月,税务机关在风险分析中发现:A企业2019年12月邀请某高校知名教授老李为员工进行培训授课,双方约定教授课酬按照劳务报酬预扣税率计算的税后人民币30000元,代付税款6843元。当月,该企业设备维修,支付外请技师小王劳务费20000元,企业按20000万元预扣小王个人所得税款3200元。A企业两笔税金支出均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问题】两笔个人所得税款A企业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考虑增值税,不保留小数)


  【解析】对于教授老李,A企业与其约定是“劳务报酬预扣税率计算的税后人民币30000元”,对于企业来说,实际的含税支付金额应当按照劳务报酬的预扣税率予以折算确定,折算后企业支付教授老李的税前所得为36843元,全额开具发票并入账。企业负担的6843元个人所得税款,一方面履行扣缴义务,预扣并申报;一方面按劳务报酬支出记入企业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技师小王的劳务报酬20000元,A企业履行代扣义务,预扣其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3200元后,实际支付小王现金16800元,这部分税款是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不能作为税金在税前列支。


  企业代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作为税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要看企业如何支付个人所得。对于企业向个人支付所得,代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双方是否约定由企业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如果没有约定企业负担,则企业仅仅履行扣缴义务,不得作为税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案例中小王技师的个人所得税,毋庸置疑是个人承担,企业只是扣缴代管税金,应列入“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核算,不能进入管理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约定由企业负担,则企业不仅要履行扣缴义务,还需要按照税后所得折算成税前所得,作为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如案例中的老李教授,企业名义支付是报酬是30000元,但折算后实质支付是36843元,应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核算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人认为,依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税后报酬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看企业的核算来确定是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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