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热中,涉税问题不能“冷处理”
发文时间:2022-01-21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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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送折扣券、买一赠一……随着虎年春节日益临近,各大商家纷纷开始新春促销活动,在销售“热火朝天”的同时,涉税问题不能“冷处理”。


  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的统计数据看,纳税人对于商品促销的涉税问题比较关注,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18日,与商家促销税务问题相关的来电咨询量达4138通,占同期人工接通总量的3.15%,其中咨询频率较高的问题包括: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开具发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获得商家的抵扣券,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纳税人有必要关注这些问题,准确做好税务处理,“健健康康”、快快乐乐地过节。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据此,商家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不视同销售,而是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比如A服装商家开展“买衬衫送领带”活动,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400元(假设为不含税价格,下同)的衬衫,可向其赠送一条价值100元的领带,那么A商家应按320元[400×400÷(400+100)]确认衬衫的销售收入;按80元[400×100÷(400+100)]确认领带的销售收入。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策规定,如果企业在开票时仅记录其销售的正品名称,未体现赠品的信息,账务处理中也仅记录正品的收入、成本,不体现赠送商品的情况,则企业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也就是说,须按照赠送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沿用上述案例,假设A商家在开具的发票和账务处理中仅记录了衬衫的收入400元及相应成本,不包括领带的情况,那么,此时A商家应按赠送的领带的公允价值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即应确认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开具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商家采用买一赠一方式进行销售时,发票开具情况对于企业所得税处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从增值税角度看,商家开展买一赠一促销活动时,不同的发票开具情况可能会构成折扣销售或需要视同销售,这需要商家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等政策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按照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折扣销售,在开具发票时分别标明主商品、赠品及折扣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相关金额的,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价之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不再适用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仍以上述A商家开展买衬衫赠领带为例,假设该商家为一般纳税人,其将衬衫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衫销售金额为400元,领带销售金额为100元,同时折扣额为100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52元[(400+100-100)×13%]。


  如果A商家在开具发票时,未以折扣销售方式开具发票,而是在备注栏注明赠送领带一条,那么赠送的领带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在此情况下应纳增值税为65元[400×13%+100×13%]。


  由此可见,关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额的确定,政策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企业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只在备注栏中注明折扣额,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如果企业没有将赠品开具发票,也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在折扣发票的具体开具上,企业进入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后,选中要进行折扣的某个商品行或多行商品行,然后点击“折扣行”按钮,便会弹出“折扣”设置窗口,在此窗口的折扣行数框中填写从当前选中行向上几行(含本行)商品需要统一添加的折扣,然后在折扣率或折扣金额处输入所要折扣的数值,确认后即可对一行或多行商品添加折扣。


  获得抵扣券、消费券,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在进行促销时,一些商家还会向消费者赠送抵扣券、消费券。那么,获得抵用券、消费券的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和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如果消费者获得商家赠送的折扣券、消费券,是不用缴纳个税的。


  举例来说,某酒店对客户开展抽奖活动,一等奖是电饭煲,二等奖是7折优惠券。若客户抽到了一等奖电饭煲,属于酒店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此时该客户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客户抽到二等奖7折优惠券,属于政策规定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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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促销赠品”的财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别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描述,促销品是随商品销售赠送,有点类似于“捆绑销售”或“买一送一”了,因此根本就不是“无偿”赠送,法理上是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因此,只需要将赠送的促销品与本来销售的商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再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促销品等价的折扣金额,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时,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如果明示承诺赠送促销品,实际上就构成了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对于销售价款也是需要在两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与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处理,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xx促销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xx商品


  存货-xx促销品


商家促销中商品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跨年迎新购物季,各大商场促销优惠精彩来袭,纷纷推出打折、买赠、送小礼品等花式促销活动,这么多不同种类的促销方式,在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呢?让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1.商业折扣(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其中: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 实物折扣(买一赠一)


  实物折扣,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3. 随机赠送(进店有礼)


  随机赠送,是指商家在宣传销售过程中,采取的进店直接送小礼品的销售活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 关于折扣销售发票开具以及增值税的处理


  可以参考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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