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很长时间以来,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缺进项票是个老大难,废旧物资来源比较零散,主要是来自一些企业生产的边角料、废弃物、以及个人卖废品等途径取得,这种来源一般情况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也就难以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去抵扣产品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面临较高的增值税负担,不少企业选择了去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近一两年来通税接到的不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都是这类情形。
现在这个情况得到了彻底的解决,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精神简要归纳如下:
01、什么是再生资源?
生产生活中用过的或产生的废弃物,不能用了或者基本不能用了,经过简单加工或处理重新获得使用价值。【注意,不包括深加工】
02、选择简易计税的条件
A、危险废物收集;
B、报废机动车回收;(这两类应取得对应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
C、其他再生资源回收,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备案。【三者符合一种】
注意: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财政不能再给予各种形式的返还和奖补。【不能一鱼二吃】
03、征税范围
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再生资源回收不征,即员工受单位或雇主指派回收再生资源是履职行为;其他情形应按规定征收或免征(具体依据相关规定)。
04、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条件:
1.在境内收购再生资源,适用即征即退政策还是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是免税的则从销售方取得普通发票,销售方是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自然人(不超过按次起征点),也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要建立台账留存备查。
4.限制:不属于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纳税信用级别不是C或D,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受罚起满6个月次月可申请,但是12个月内两次受罚那就36个月内不能享受了)没有受过生态环保方面的单次10万元罚款以上及等效的行政处罚、没有受过单次10万元以上的税收行政处罚、没有骗取出口退税及虚开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办理退税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书面声明,省一级及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上年享受即征即退或免税情况公示前还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受处罚情况。】
5.复查:单个所属期退税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退税完成3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查,复查工作在退税后三个月内完成。
按:如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即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其他凭据则无进项抵扣),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对超过对应项目规定税负的部分予以返还;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征方式,则不存在即征即退的适用问题,因二者实际税负效果是等价的,择一适用即可。【即征即退根据不同项目有不同退税比例,选择哪种方式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测算】
05、免税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可选择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选定36个月内不能变。
06、总结
1、先确认自身企业是否属于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查目录】;
2、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向商务部门备案;
3、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或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并按即征即退的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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