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发文时间:2022-01-2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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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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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可以在本年选择加速折旧政策吗?

问题内容:


  企业以前年度购进的固定资产,选择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2019年,可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的精神,在2019年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不是一次性扣除)?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若您企业是符合该规定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财税微波评论:


  1、提问的内容还是没有表达清楚,应该问在2019年之前年份,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一直使用年数平均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可否在2019年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办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这个问题就是我问的)


  2、从深圳局的回复,请读者诸君判断,企业可否对该固定资产(2019年之前投入使用,按年限平均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在2019年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办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答复机构: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9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该文件指是全部制造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9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制造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是制造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您说的情况不符合该条件。


以存货和固定资产抵债清偿债务的财税处理

以存货+固定资产抵债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存货、固定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


  一、会计处理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


  1994年1月中国推行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税率调整为1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如果在重组过程中抵偿债务的是存货,作视同销售处理。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


  三、案例分析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含税价为2 340000元。2019年6月18日,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存货、固定资产抵偿该账款。2019年6月20日,抵债资产均已转让完毕。其中;用于抵债的产品市价为800000元,增值税率为13%,产品成本为700 000元;抵债设备的账面原价1 200 000元,累计折旧30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值850 000元。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65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财务处理如下:


  ①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900 000


  累计折旧——××设备  300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200 000


  ②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6 500


  贷:银行存款  6 500


  ③结转债务重组利得及转让资产收益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 000(=800 000×13%)


  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85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86 000{=2 340 000?­[800000×(1+13%)+8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56 500


  贷: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6 500[=85 000-(1 200 000-300 000-0)-65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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