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直接扣除违约金的净额进行结算税会处理案例解析
发文时间:2021-12-14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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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读者,最近这段时间,我非常的忙,每天能抽出的可自由支配时间非常有限,像过去那样一篇文章动辄5千字的篇幅,在最近一段时间恐怕无法如愿,所以不得不将一个故事分几期讲,这有点像一千零一夜的故事了。


  本公众号除一些税务政策外,全部为笔者原创作品,耗时耗力不在话下,我想原创性的价值应该是到处复制粘贴者所不能比的,后者笔者所不为也,希望各位朋友见谅。


  言归正传:关于涉及到违约金的税会问题,笔者以前也讨论过几种情形,但实务总是多样化的,以下是另外一种情形。


  一、具体案例


  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70台电脑,价值是70万,合同约定电脑单价1万元/台,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后因供应商未按时交货,故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罚了对方3.5万元,并让对方按照扣除违约金罚款后的金额66.5万开票,供应商乙公司也同意,故甲公司按照66.5万向对方付款。


  这个业务甲公司能否按照发票金额66.5万元入账(即每台电脑按照9500元/台计入固定资产),而实际未收到的3.5万元违约金不作任何处理。


  二、案例解析


  本问题较为有意思,而且也可能具有较为普遍的现实意义,毕竟甲方经常被称为甲方爸爸,有时候做出妥协的还经常是乙方。


  本案例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以下进行逐一分析:


  一、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资产入账价值一般都是按照历史成本,在初始入账价值的确定上一般都是按照公允价值,一般按照市场化的交易,这两者是内在统一的。即使是捐赠的资产也是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也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开具发票,这是正规的做法。本案例,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罚款后的金额开票,并据此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来说是不合理的。


  但,假如罚款的原因是折扣折让类的销售,比如电脑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配置要求等,这说明资产本来就不值那么多钱,应该按照公允价格,即最终成交价格入账,这也不冲突。


  二、按照净额入账的情形


  将违约的业务合并到主体业务中,相当于按照总额和净额确认成本费用的问题,这对供应商来说也是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双方的会计处理具有对应关系。那么总额和净额的使用是否合理。


  总额和净额主要解决的是交易反映业务实质的问题,不给报表使用者以误导。比如净额法最常用的行业之一就是大宗原料贸易,这类公司经常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大批买入卖出,只赚取微薄的代理佣金,如果将总金额作为收入和成本,原本很小的业务,显得公司规模巨大,这与事实不符,也引人误导。


  如一中所述,如果是产品质量等问题,质量瑕疵引起的价值减少应该包含在收入中,应该按照最终的价格,供应商确认收入,采购方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果是其他的无关原因,采用净额就不太合适了,还需反映违约的情况。


  前文我们从会计的视角对在按照扣除违约金后的净额结算的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基本的结论是在本案例的相关背景之下,产品本身不存在影响其公允价值或市场价的因素,基于其他违约因素导致的罚款或违约金收付,即使违约金直接从货款中扣除,发票按照扣除违约金后的金额开具,按照净额(发票金额)入账固定资产价值也不恰当。对增值税的分析如下:


  三、与税务的关系—增值税问题


  本案例,供应商乙公司按照罚款后的金额向采购商甲公司开具了发票,如果按照这个既定事实,一方作为销项税额一方作为进项税额,双方处理很简单,从会计的角度我们已经分析完,不很合理,那么,从税务上是否合理?


  关于罚款、违约金涉及的增值税问题,笔者以前也进行过分析。税法为了防止不法行为,要求伴随着销售过程而收取的各种罚款,滞纳金等也按照对应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原因笔者以前也分析过,可以参考《赔偿款、违约金的增值税问题》等文章。


  税法明确规定的是销售方收取违约金,这里是支付了罚款或违约金,可以理解为负的收取,按照这个理解应该也是合理的,这对于供应商来说没有太大问题。但对于采购商来说就会出现资产价值和对应的发票金额不一致的问题。


  如果是采购方向销售方全额支付了价款并获得了全额发票,对于违约金再单独收回,这样能保证一方的收入和另一方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一致。对于违约金的支出和收入,由于是在销售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理论上还涉及收取一方向支出一方开具发票,如果理解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也具有一定的道理(甲方未向乙方提供过服务或销售产品),这点可能会引起争议,预计税务机构会倾向于前一种观点。


  可能比较好的处理是乙公司先按照全额开票,缴纳销项税,并确认收入,同时甲方据此确认资产价值和增加进项税;对于违约金部分,乙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按照折让折扣),冲减销项税和确认违约金,同时甲公司冲减进项税,这样相对能够使各方的会计凭证与资产价值以及增值税得到统一,税会两方面都能接受。


  参考分录如下:


  (一)对乙公司


  ①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1.9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5


  ②开具红字发票,确认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3.10


  贷:应收账款  3.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40


  ③最终乙公司实际收到了66.5万元


  借:银行存款  66.5


  贷:应收账款  66.5


  (二)对于甲公司


  ①确认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61.9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5


  贷:应付账款  70


  ②确认违约金收入


  借:应付账款  3.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0.40


  贷:营业外收入  3.10


  ③最终甲公司实际支付了66.5万元


  借:应付账款  66.5


  贷:银行存款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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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业主之间发生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此可见,违约金也是价外费用的一个重要构成内容,那么,房地产企业同购房业主之间发生的违约金是否都属于价外费用,都需要开具发票呢?


  第一种情形:合同已解除,业主支付违约金给地产企业


  案例1:房地产企业同业主甲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业主甲缴纳了1万元定金,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时,甲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合同,地产企业将该定金没收,根据合同约定做为违约金处理。


  分析:由于双方合同解除,也就是说合同未履行,交易行为实质上并没有发生,根据上述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地产企业与业主甲彼此之间没有发生销售房屋,也没有发生其他应税服务行为,则该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及发票处理:


  (1)地产企业收到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地产企业不需要开具发票,直接向业主甲提供收款收据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


  地产企业收到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因该地产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地产企业的价外费用,当然也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情形:合同已经履行,地产企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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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及发票处理:


  (1)购买方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当然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购买方收到违约金后直接开具收条给支付方即可,作为地产公司凭借收条或者收据入账。


  (二)企业所得税:


  地产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同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


  (三)购买方涉及的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业主收到的违约金,如果购买方为自然人,取得这部分违约金,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地产企业代扣代缴;如果购买方为企业,取得这部分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种情形:合同已经履行,业主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向地产企业支付违约金


  案例3: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给业主丙,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但由于业主丙的原因未及时付款,根据销售合同约定,业主向地产企业支付违约金1万元。


  分析:合同已经履行,交易正常发生,业主支付违约金给地产企业,同房款支付方向一致,因此属于上述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范畴。


  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及发票处理:


  (1)地产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房屋销售的税率(9%或5%)交税;


  (2)地产企业收到违约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房屋销售的纳税义发生时间应保持一致,以约定和收取的时间为准;


  (3)地产企业收到违约金,应当正常开具发票,选择的开票编码应该同“销售不动产”选择的编码一致。如果业主为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业主为企业,也可以根据要求开具专票。也就是说违约金应该同销售房屋开具的发票保持一致,如果开具的是专用发票,那么购买方取得价外费用的专用发票正常可以抵扣进项。


  (二)企业所得税:


  地产企业收到业主违约金,同房款支付方向一致,属于房屋销售的价外费用,应该同房屋销售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因该违约金属于地产企业的价外费用,当然应该连同房屋销售价款一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种情形: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单独签署借款协议,业主支付地产公司延期付款利息


  案例4: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给业主丁,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但由于业主丁自身的原因未及时付款,双方单独又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业主丁向地产企业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万元。


  分析:延期付款利息其实也属于违约金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是它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同而已,如果未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而是到了应付款,双方单独签订了借款协议,则该延期付款利息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这是与上述案例3的不同之处,也就是说,案例3在主合同中做了约定,就属于价外费用;本案例是主合同之外,双方单独签订的协议,则不属于价外费用。


  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及发票处理:


  (1)地产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借款利息(一般纳税人6%)的税率交税;


  (2)地产企业收到违约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双方单独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


  (3)地产企业收到违约金,应当正常开具发票,选择的开票编码为“资金占用费”的编码。


  (二)企业所得税:


  地产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范畴,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因该延期付款利息不属于地产企业房屋销售的价外费用,因此地产企业收到该延期付款利息当然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4个案例可以发现,虽然都是地产企业同购房业主之间的违约金,但由于业务实质不同,支付方向不同,合同约定不同,并不能一概而论是否都属于价外费用,或者都应该开具发票或者不开具发票,以及是否都需要缴纳相关税费,需要大家在实务工作中仔细甄别,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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