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固定资产盘存清查后的那点财税事儿
发文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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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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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不但需要对存货进行盘存,对于固定资产同样需要进行盘存与清查。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除极少数是当年未来得及确认的固定资产外,多数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错记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


  (一)盘存当年未来得及入账的固定资产


  对于当年未来得及入账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后根据各自情况入账。


  1、外购固定资产尚未收到发票,已验收使用:


  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根据购销合同暂估)


  如果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的,还需要按暂估金额补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2、自建或自制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手续,已经开始使用的: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等(暂估)


  如果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的,还需要按暂估金额补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3、接受捐赠的:


  借: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的,还需要入账金额补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二)属于以前年度的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属于以前年度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固定资产盘盈因此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是在发现时直接进行账务调整。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管理费用等


  以上会计分录总结如下图-1:

二、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盘存过程中,会发现固定资产盘亏的情况,经过调查,可能存在的原因是丢失与被盗等。


  (一)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或毁损等原因的固定资产损失,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二)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丢失的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固定资产被盗的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固定资产已经报废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一)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盘存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固定资产虽在,但是已经失去正常使用功能,属于已经报废或毁损,企业应及时做出会计处理,终止固定资产的确认,先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经过批准后,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进入处置环节,具体也要分情况。


  1.收回残料或变卖价款:


  借: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一般纳税人出售残料时计提的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变卖而残料收回作为原材料等使用的,则按估价计入存货成本,不涉及增值税。


  2.属于正常报废清理产生的净损失的: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的: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四、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盘存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有减值迹象,应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减值测试,然后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固定资产盘盈均不涉及增值税,即因盘盈产生的收入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方面视为是会计差错,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进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同时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方面则视为是当期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六、固定资产盘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都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鉴于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如果固定资产在购置时按规定就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当然在盘亏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同样,如果盘亏的存货是用于免税商品生产等而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七、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固定资产的“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按如下规定准备证据材料:

image.png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将上述内容总结如下: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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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8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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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问的内容还是没有表达清楚,应该问在2019年之前年份,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一直使用年数平均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可否在2019年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办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这个问题就是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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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9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该文件指是全部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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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9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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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货和固定资产抵债清偿债务的财税处理

以存货+固定资产抵债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存货、固定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


  一、会计处理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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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如果在重组过程中抵偿债务的是存货,作视同销售处理。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


  三、案例分析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含税价为2 340000元。2019年6月18日,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存货、固定资产抵偿该账款。2019年6月20日,抵债资产均已转让完毕。其中;用于抵债的产品市价为800000元,增值税率为13%,产品成本为700 000元;抵债设备的账面原价1 200 000元,累计折旧30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值850 000元。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65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财务处理如下:


  ①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900 000


  累计折旧——××设备  300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200 000


  ②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6 500


  贷:银行存款  6 500


  ③结转债务重组利得及转让资产收益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 000(=800 000×13%)


  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85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86 000{=2 340 000?­[800000×(1+13%)+8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56 500


  贷: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6 500[=85 000-(1 200 000-300 000-0)-65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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