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8年12月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上面的文件规定可知:
(1)只要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当中有一位年满60岁,且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纳税人均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只要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无论他们是否有无养老金均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而对于这种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从该文件实施至今,社会上就有很多人表示出另一种看法。
现在60岁以上的老人各自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每月能够领取养老金,像城镇居民过去的上班族;有的没有养老金,像农民;有的年龄虽然超过了60岁还没有退休,仍然在工作岗位上,像高级专家、高级干部等。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对纳税人赡养老人支出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税收救济。但现实中,超过60岁的老人都需要子女经济上的帮助吗?国家截至2021年已经对离退休人员连续上涨17年养老金了。拿普通的工人家庭来说,父母的养老金合计起来每月至少也超过六千元,多数家庭在七八千元左右;至于高知、高管、高干等家庭,月退休金合计少则超万元,多则达几万元。退休人员这样的稳定收入,在当前物价消费水平下,基本上都能满足生活需要。随着国家物价消费水平的上涨,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国家也会适时上涨养老金。实际上,父母有养老金的家庭,基本上没有需要子女经济上帮助的。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垄断企业退休的人员,以及年龄超过了60岁还没有退休,仍然在工作岗位上的高级专家、高级干部等每月取得的收入会更高,家庭生活自然不会需要子女经济上的帮助,倘若对他们的子女再允许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这就很难让人理解了。
超过60岁的老人农村占很大比例,一般来说他们没有上过班,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因此,也就没有养老金,国家每月只发给他们一百多元的所谓高龄补贴。我们国家人均占有耕地比较少,再者,超过60岁的农村老人也很难再能出去打工了,依靠种地收入又是有限的,因此,一般来说农村没有养老金的老人经济上都不算宽裕,基本上要依靠子女在经济上帮助。同样,在城市里没有养老金的老人经济上也有很多需要子女的帮助。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搞一刀切的做法,不但出现了不合理的现象,还造成了国家税收资源的浪费。像那些领取高额养老金的老人,不但不需要子女的经济帮助,还有很多老人反而给予子女在经济上一定的帮助。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应当搞一刀切,应当分情况确定是否享受扣除。应当让那些老人经济上真正需要帮助的纳税人享受扣除,即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没有或者一方没有养老金的纳税人享受扣除;如果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都有养老金,或者一个已领取养老金,另一个无论年龄是否超过60岁,只要还没有退休,仍然在工作岗位上的,这样情况下的纳税人就不应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了。
真的希望,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雪中送炭,不搞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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