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是否享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
发文时间:2021-08-17
作者:刘文怡
来源:税税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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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占地面积20000平米(商住用地),地上建面50000平米,同时配建了与地上建筑物相连的地下室5000平米,地下室可以取得完全产权。2019年8月,地上建筑物已交付30000平米,地下建筑物尚未交付。


  问:地下建筑30000平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答: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均有免税规定;与地上建筑物相连的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均与地上建筑物规定一致,无免税规定。


  本例中地下建筑物与地上相连,无减免规定。


  【实操指南】如果A公司单独建造5000平米地下室(如广州花城汇,地面是广场,地下为建造的商场),则可以享受优惠:暂按应征税款的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自用,商住用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如出租,则无优惠,按租金*适用税率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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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7问题带您了解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问题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1】某物流甲企业自有土地上自建仓储设施,占地面积6500平方米,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仓储设施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平米9元。2020年甲企业应交多少土地使用税?


  解析: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6500×9×(1-50%)=29250元。


  问题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一类企业?


  答:适用于物流企业。物流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三是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三: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的所有土地都能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吗?


  答:不是物流企业的所有土地。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物流企业自用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二是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三是物流企业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问题四:能够享受16号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主要指哪类仓储设施?


  答:仓储设施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假设某企业有两处仓储设施,占地分别为2500平方米和4000平方米,就不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条件。


  2.主要用于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即不是所有的大型仓储设施都符合条件,只有主要用于储存上述范围商品的仓储设施才符合文件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


  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包括: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


  问题五:能够享受16号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答:仓储设施用地的范围: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配套设施用地。


  1.储存设施用地: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


  2.物流配套设施用地: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2】某物流甲企业自有土地上自建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占地面积共9500平方米,其中: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仓储设施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平米9元。2020年甲企业应交多少土地使用税?


  解析:仓储设施用地包括储存设施用地和物流配套设施用地。所以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均属于仓储设施用地,可以按规定减征土地使用税。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仓储设施用地:(7000+1500)=8500平方米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8500×9×(1-50%)=38250元


  2.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000×9=9000元


  合计应交土地使用税38250+9000=47250元。


  问题六:如果符合条件的企业在16号公告印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怎么处理?


  答:16号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问题七:享受16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享受16号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土地使用税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业内有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其依据是《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的第二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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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财会[2016]22号文明确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项目,由于土地使用税不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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