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登记前的进项税额,也有可能抵扣
发文时间:2021-11-05
作者:朱鹂 张景霞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545


2021年10月,乌鲁木齐市增加了4000余户新办企业纳税人,另有近400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刚刚过去的10月申报期,新办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是: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案例


主要经营农副产品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海空供应链公司于2021年4月注册成立,经过3个月的筹备期,企业于2021年7月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前,该企业因采购农产品、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租赁房屋等,共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29份,涉及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万元。2021年9月,企业正常经营并取得应税收入300万元,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9万元。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企业办税人员犹豫不决,向笔者提出咨询。


分析


2021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接到新办企业纳税人咨询的此类问题较多。一般来说,新办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以完成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工作,尤其是最近两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新办企业筹备期可能会长达数月。在此期间,企业通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旅客运输发票等。


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只要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其登记之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或仅办理了申报,但并未缴纳过增值税税款,则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反之,如果企业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申报缴纳过增值税,那么,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登记之前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进行抵扣。


本案例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海空供应链公司如果在2021年9月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未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同时,假设其此前取得的29份增值税扣税凭证均不存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那么,企业可以一次性抵扣前期发生的2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其2021年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9-24=15(万元);如果该公司在2021年9月前取得过经营收入,则这2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将不能再进行抵扣,企业2021年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9万元。


建议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新办企业纳税人,在筹备期内认为自己不需要增值税发票或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重视相关票据的妥善管理。这类观点,是不可取的。


笔者提示新办企业纳税人,日常经营应遵循发票管理办法,规范取得发票。筹备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仍有可能抵扣进项税额,新办企业纳税人不要放弃自己应享受的政策支持。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疫情期间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区别

针对新冠肺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放弃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是否需要书面报税务机关备案呢,很多人看了总局12366答复出现了困惑: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但是,在总局之前的问题答复中,大家看到了类似的问题,却有着相反的答复口径。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星空特别提示:


  对于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一样的。无论是财税〔2016〕36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都规定的是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答疑和公众号视频中都明确了,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是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的。而是在目前征管实践中也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在这次防控疫情税收优惠中,可以按客户和业务需要,同时选择部分业务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按3%开票,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减免税按1%或免税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有关政策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结论:由此可见,只要超出一定经济规模(销售额500万以上,特定规定除外)的商事主体,不管会计核算水平怎样,都是要求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而核定征收是怎么回事呢?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请继续看政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结论:两者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重点在于增值税税额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而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重点在于收入和成本是否可以准确核算。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还是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实务中,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