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有说可以,有说不可以。
从税务总局现有的文件规定来看,“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不包含地方教育附加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确规定的是税金,不含税金之外的费、基金等,但对教育费附加做了一个特殊的规定,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也有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可见,营改增前后,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规定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都只包含教育费附加,而不包含地方教育附加。
习惯性认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的附加、一样的税,认为地方教育附加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税务总局为什么就是不发文明确可以扣除。
应该说,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一直很明确,“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可以扣除,教育附加不是税金,但是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对地方教育附加没有给予特殊对待,所以不能作为或视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各地对地方教育附加能否扣除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公开可以查到某市2007年发布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中,提到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某市2008年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意见中,也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方可据实扣除项目金额的范围。但2017年开始认为不得扩大税金的扣除范围。
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需提前做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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