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细化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豁免情形,明确了特殊群体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明显错误时的处理方式。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吃透最新规定,提升汇算清缴质量。
注意:免于办理汇缴的规定更加明确
9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也就是说,对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免除其办理汇算清缴义务:(一)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二)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醒的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纳税人在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预扣预缴了税款。
举例来说,2019年度甲、乙、丙、丁四位居民个人的年收入均已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四位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分别为11万元、11万元、13万元、13万元。经计算,甲需要补税300元,乙需要补税500元、丙需要补税300元、丁需要补税500元。那么,根据9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由于甲和乙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需要汇算清缴。丙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也可以不办理汇算清缴。这样,只有丁需要就其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提醒:特殊群体减免税额从高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特殊群体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难看出,各地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减征优惠不尽相同,有的为限额减免,有的为比例减免。例如,黑龙江省采取限额减免方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以6000元为限,不足6000元的,据实减征。内蒙古自治区采取的则是比例减免方式,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不一致,其适用的减免税规定可能不同,从而计算出的减免税额也可能不尽相同。
因此,从保障特殊群体利益角度出发,9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即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的优惠,哪处的减免幅度大,纳税人就按哪处规定进行减免。
建议:更正专项附加扣除错误信息
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专项附加扣除作为抵减项,一直是纳税人较为关注的部分。自201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公告及指引,明确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抽查事项。
94号公告第三条,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那么,哪些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形?比如,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抽查时,税务机关发现某离异家庭孩子的父母,每人每月均申报了1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经税务通知后,如果孩子父母仍不更正,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中,有哪些易错事项,可详见下文《提醒!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易错事项》)。
为更好地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纳税人如被通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误后,应及时更正相关信息。同时,根据60号公告规定,若纳税人有虚假报送、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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