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检查人员对所管辖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在查到老王公司时,提出老王公司近3年账上列支了“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这部分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补交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归根结底在税前扣除凭证上,根据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通讯费发票显然是外部凭证,抬头为个人,属于不合规的外部凭证,不得税前扣除。这是我们大部分人的思维观点。
这里面我们有一个关键点没搞清,或者说首先陷入一个圈,以至于得出的结论跑偏,我们首先往往关注这个通讯费发是个人抬头属于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没想过什么时候企业需要外部凭证才能税前扣除?什么时候不需要外部凭证,凭内部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
通讯费发票属于外部凭证不假,但是把问题发过来问问:给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必须要有外部凭证才能税前扣除吗?
员工跟公司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员工给公司提供了服务,公司给员工发工资及福利,这属于非应税项目。企业的非应税项目支出,需要什么样的税前扣除凭证?我们回归28号公告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看清楚没,第十条规定的非常明确,非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然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足以,外部凭证是否合规,甚至是否取得,在税前扣除事项还有那么重要吗?
其实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的意义更多的在于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作为内部凭证的备查资料。从公司管理角度,如果员工没有这个通讯公司开具的发票,那公司到底给你报销多少金额,总不能员工说多少公司就报多少吧。
同类问题,企业给员工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发票是员工个人抬头,同样面临上述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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