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税费应由谁承担
发文时间:2019-12-18
作者:王晓辉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543

法院拍卖房产(以下简称法拍房)中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一直是法拍房交易中的热点之一。对于法拍房,买方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印花税,而卖方所涉及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上述税费,法院常在《竞拍公告》中将买卖双方的所有税费规定由买受人全部承担,但是否所有税费都应当由买受人承担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实际直接影响着法拍房税费承担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需考虑以下两点:


  一、非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从上述条文前半段可看出,司法拍卖买卖双方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在不改变纳税义务主体的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各方对税费由谁实际支付进行约定,也即税款承担主体可以通过约定变更,因此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不违法。但从“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即可明确,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仅应是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如拍卖成交时确定的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相应税费,不包含在司法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已欠下的税费,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不确定的税额,特别是预缴税款,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从上述条文后半段亦可得出,该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应是确定的数额,不确定的税额亦不应要求买受人支付。在此就不得不提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是指在实际纳税时间未到的情况下,提前缴纳的税款,如企业所得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等,由于预缴税款并非是纳税义务人承担的最终税款,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应由税款承担主体即买受人承担。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由于是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种,因此其税额须至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可确定,在此之前的预缴税款,均非纳税义务人实际应负担的税费,无权要求买受人承担。


  就增值税而言,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销售自建或取得的不动产,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之分。由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须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此后再到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也存在着预缴与实缴的差别,预缴税款的不确定决定了此税款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由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因此涉及预缴增值税而缴纳税费的,亦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综上,非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及不确定的税款,均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