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注发[2023]75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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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3]75号          2023-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引

  为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党委职能部门做好新形势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以下称“小个专”)党建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提升规范化水平,推动工作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类指导、规范提高、示范引领、整体推进的思路,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更好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激发“小个专”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教育群众,引导“小个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影响带动“小个专”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发展。把服务发展作为“小个专”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方针政策,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建业务融合促进。把“小个专”党建工作放在市场监管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和落实,找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结合点,推动党建工作质量和市场监管效能同步提升。

  坚持守正创新因地制宜。严格执行党章党规,确保“小个专”党建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总结固化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根据形势变化,结合地方实际和经营主体特点,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举措,不断增强“小个专”党建工作的活力。

  (三)职能定位。配合地方党委职能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势、体制优势、队伍优势,按照党委职能部门总体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小个专”党建与发展同频共振、互促共进。

  (四)目标任务。

  “小个专”党建工作体制更加完善。进一步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形成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推动建立完善凝聚各方力量的“小个专”党建工作格局。

  “小个专”基层党组织体系更加严密。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持续扩大“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下称“两个覆盖”),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建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成效更加显著。创新丰富机制载体,探索形成与“小个专”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二、完善“小个专”党建工作体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加强对“小个专”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小个专党建办),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职责和制度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党建工作职责任务,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深度融合。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对“小个专”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六)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发挥小个专党建办职能作用,在中央职能部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党委职能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三定”规定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的,在现有工作机构中明确承担指导“小个专”党建工作职责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七)成立“小个专”党委。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备条件的,按照同级党委职能部门部署,依托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小个专”党委,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指导本地区“小个专”开展党建工作。

  (八)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建设。按照应建尽建要求,依托市场监管所成立“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地方党委职能部门明确要求依托乡镇(街道)、园区等建立“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的,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指导站明确站长1名,专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若干名。辖区“小个专”较多的,可明确副站长。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创新指导站建设方式,提高党建工作指导实效。

  指导站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结合登记注册、年报、抽查、检查等业务工作,协助对辖区“小个专”党建情况进行常态化摸排;配合推动辖区内“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引导“小个专”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等制度,按期、规范换届选举;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激发内生动力;加强纾困帮扶政策宣传,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指导帮助“小个专”解决党建工作和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助力“小个专”发展壮大;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抓好工作落实;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用。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私协会)落实政治建会和服务兴会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结合实际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支持个私协会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地方各级非公党建联席会议中发挥作用。

  (十)推动形成凝聚各方力量的“小个专”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向党委职能部门定期汇报制度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把准“小个专”党建工作方向,协调联动各方面资源力量,推动建立完善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兜底管理的“小个专”党建工作格局。

  三、推进“小个专”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十一)巩固扩大党的组织覆盖。

  健全和完善常态化摸排机制。加强对党建底数信息的源头采集,结合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提醒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小个专”成立党组织,引导“小个专”党员就近就便到党群服务中心报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党建情况作为设立登记的信息采集内容。做好存量摸底,结合年报、抽查、检查等业务工作,常态化开展党建底数摸排,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阶段性集中摸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党建信息作为年报必填项,在“双随机”抽查中同步抽查党建工作情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小个专”党建工作基础档案,实行动态更新。强化数字赋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探索建立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年报信息、党建摸排结果信息与党委职能部门党建信息的比对分析机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联系党员。

  健全和完善动态化组建机制。依托经营主体登记注册采集信息、日常摸排信息和信息比对结果,及时跟进指导辖区内“小个专”建立党组织,重点抓好正常经营但尚未成立党组织的“小个专”党建工作。“小个专”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成立党支部。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对联合党支部进行动态调整。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的,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符合条件的“小个专”,应当积极引导其向乡镇(街道)、园区基层党委申请成立相应的党组织。

  加强分类指导。重视做好小微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专业市场开办者的思想工作,争取其理解、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结合个体工商户的特点,主要采取建立联合党支部的方式推动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对党员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推动单独建立党支部。着力巩固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聚集的专业市场、园区、街区、商圈、楼宇等重点区域的基层党组织覆盖水平,对其他分散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结合实际探索依托乡镇(街道)、基层市场监管所、个私协会等建立党组织。加强对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的整体谋划、统筹推进,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台账,配合党委职能部门“一场一策”推动符合条件的专业市场成立党组织。对规模较大的专业市场,可依托市场开办者、产权单位、骨干企业等建立区域性党组织,实现组织共建、活动共联、资源共享。加强对专业市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符合条件的,推动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健全和完善规范化提升机制。按照党委职能部门的部署要求,指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增强党组织稳定性的有效途径。推动实现党组织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不断提高覆盖质量。

  (十二)持续加强党的工作覆盖。对未建立党组织的“小个专”,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推动建立群团组织等方式,积极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指导“小个专”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推动党的政策、政府服务、先进文化进“小个专”,扩大党的工作覆盖。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为“小个专”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十三)探索建立线上线下结合推动“两个覆盖”的有效机制。针对“小个专”党组织党员特点,积极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党建工作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建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线上平台功能设计、内容发布的审核把关和评估反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效助推“两个覆盖”质量提升。

  四、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积极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小个专”党组织组织党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学共商机制,引导“小个专”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展战略。深入宣传解读党中央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举措,引导“小个专”增强信心、稳定预期。引导和监督“小个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引导“小个专”党组织积极反映职工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加强先进文化建设。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小个专”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小个专”诚信经营。通过培育先进文化,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提升“小个专”竞争力、激发党员群众创造力。

  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创新丰富机制载体,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助力“小个专”爬坡过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督促“小个专”自觉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五)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小个专”党组织通过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等方式,组织开展技能比武、“揭榜挂帅”等活动,激励“小个专”党员提升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党员优秀品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助力解决“小个专”发展难题。

  (十六)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引导“小个专”党组织结合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创新丰富形式、载体,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务实、有效的方式,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基本制度,组织党员定期参加支部主题党日,加强党员党性锻炼,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积极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赋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增强流动党员的归属感,充分发挥流动党员作用。注重“双向培养”,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

  (十七)深入开展党员“三亮”活动。鼓励、引导、规范“小个专”党员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自身岗位特点“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以下称“三亮”),影响带动周边经营户和从业人员共同营造文明诚信、公平竞争、创新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提升。

  亮身份。鼓励党员经营户通过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摆放“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等方式亮牌经营。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亮明党员身份,切实当好表率。

  亮职责。推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引导“小个专”党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通过公开栏、岗位牌等方式亮出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争做先锋能手。

  亮承诺。引导党员经营户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出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承诺,在生产经营中自觉履行、接受群众监督。

  结合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实际,积极探索“三亮”活动的新载体、新形式。探索建立有效机制,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参加“三亮”活动的事前把关、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对重信守诺、获得群众公认好评的党员予以激励,对履行承诺不力的党员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党员经营户擅自悬挂、摆放“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切实提升“三亮”活动的公信力。

  (十八)引导党员在市场监管领域治理和基层治理中发挥作用。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探索建立有效机制,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领域治理工作,推动市场监管行风建设。积极发挥专业市场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开展政策宣传、普法教育、矛盾调解、结对帮扶等活动,引导、督促商户落实主体责任。推广以党员为骨干组建志愿者服务队等做法,带动广大从业人员和周边群众在参与基层治理中贡献力量。

  五、抓好“小个专”党组织书记和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

  (十九)选优配强“小个专”党组织书记。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引导“小个专”党组织按照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标准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

  (二十)壮大“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选派政治素质好、党建业务精、能力素质强的党员干部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帮助“小个专”开展党建工作。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岗前教育,使其明确职责任务、掌握工作方法,增强工作责任感。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充分发挥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的作用。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配合乡镇(街道)、园区党组织扩大“小个专”领域“两个覆盖”;协助做好出资人和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引导工作;协助收集“小个专”及从业人员的问题困难和集中诉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助力“小个专”健康发展;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一)扎实开展教育培训。积极配合党委职能部门,抓好对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人员、“小个专”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把理想信念教育、知识结构改善和业务技能培训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学习交流、调查研究、现场观摩和工作研讨。各地个私协会要聚焦会员个体私营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小个专”党建培训活动。注意加强统筹,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

  六、推进党建工作与市场监管业务融合

  (二十二)深化服务融合。加强登记注册、年报、广告、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等市场监管业务指导帮扶,深入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务、解难题“三送一解”走访。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选派各业务条线党员骨干组建“窗口党员先锋队”“法律宣讲团”“消费纠纷调解团”等专业服务团队,到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商圈街区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开展现场服务。发挥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作用,及时了解个体工商户困难诉求,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和“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积极探索党建引领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新的有效途径。

  (二十三)深化职能融合。建立完善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推进“党建+职能”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资源,深入开展“质量体检”“诚信计量”“标准+”等系列质量技术帮扶活动。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党建引领“小个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十四)深化载体融合。探索消费纠纷调解站、快检站等市场监管业务阵地与党群服务中心共建共享。鼓励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科)室党支部与“小个专”党组织的结对共建,联合开展主题党日,以组织共建、阵地共享、活动联办的机制载体推动党建、市场监管业务、“小个专”生产经营同频共振。

  (二十五)深化链上融合。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依托产业链推动开展党建联建共建,以党建引领产学研、上下游融合发展。特别是围绕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推动构建链上党建工作体系,促进链上组织融合、资源聚合、发展联合,帮助“小个专”链接“大产业”,推动高质量发展。

  七、扎实开展外卖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

  (二十六)把握职责要求。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推动外卖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地方党委职能部门确定其他部门作为外卖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指导推动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职能做好配合。

  (二十七)加强党员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协调推动主要平台企业完善外卖配送员信息登记制度,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网络交易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业务工作,加大外卖配送员群体中党员摸排力度,引导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活动。

  (二十八)推动组织覆盖。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推动成立外卖配送行业党组织,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党组织,以及平台企业、合作企业、网点站点等,推动依规灵活组建流动党员党支部。

  (二十九)加强关爱凝聚。引导外卖配送员党员了解收集外卖配送员群体的问题困难和集中诉求,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反映。依托各级外卖配送员群体权益保障协调机制等,建设骑手爱心驿站,组织思想政治、业务技能、交通急救等培训,提供健康体检、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方面服务,协调解决外卖配送进门难、上楼难、停车难、充电难等难点痛点问题,推动解决外卖配送员群体在工作环境、权益维护、职业发展等方面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十)突出作用发挥。配合党委职能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外卖配送员群体参与做好平安创建、文明宣传、社区服务等基层治理工作,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食品安全等工作的监督共治。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组织持续开展“最美骑手”等选树活动,提升外卖配送员群体的社会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

  八、做好典型选树和示范引领工作

  (三十一)加强党建工作联系点建设。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一定数量的“小个专”党组织作为党建工作联系点,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小个专”党组织工作制度。深入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联系点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情况,指导帮助解决党建工作和经营发展中的难题。坚持指导不主导、参与不干预,正确处理好联系帮扶与“小个专”自主发展的关系。

  (三十二)加强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在党委职能部门指导下,逐级培育选树一批“党建强、发展强”的“小个专”党组织作为党建工作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创新实践和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示范点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围绕“党建引领、创新发展”细化评价标准,明确示范点的示范重点和试点任务,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党委职能部门的要求,引导规范党建示范点创建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创建工作。鼓励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示范街(区)建设,推动形成集群示范效应。

  (三十三)打造特色党建品牌。鼓励、指导和支持各地“小个专”党组织聚焦党建和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具有的独特党建资源,围绕实现“小个专”领域党的全面领导和促进“两个健康”目标,探索实践具有鲜明特色的党建模式,打造特色党建品牌。充分发挥党建品牌导向作用,推进党建和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努力将品牌创建体现在促生产、抓管理、建队伍、强技术等各个环节,以党建品牌助力“小个专”高质量发展。

  (三十四)抓好典型选树和宣传推介工作。针对“小个专”的不同经济形态和组织形态,通过示范点创建和特色党建品牌创建等活动,积极选树各具特色的党建典型,加大评优激励力度,形成鲜明导向。

  加强宣传推介,通过组织新闻报道、简报交流、现场会议、巡回宣讲、观摩学习等方式,重点宣传一批“党建强、发展强”的“小个专”基层党组织,积极展现“小个专”党建典型带头诚信经营、勇于创新创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九、组织保障

  (三十五)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以实施本指引为契机,结合党委职能部门要求和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小个专”党建工作“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等重要问题,进一步创新、完善和细化“小个专”党建工作各项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小个专”党建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十六)加强人员力量保障。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的标准配齐配强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专兼职工作人员,增强队伍稳定性,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党建专业能力建设。推动市场监管所党建工作指导站应建尽建,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党委职能部门的要求,申请将一定数量的党建组织员配备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党建工作指导站,充实“小个专”党建工作人员力量。

  (三十七)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积极设立“小个专”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按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教育培训、品牌选树、示范创建、阵地建设、先进激励等党建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指导员适当的工作津贴。结合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党建工作指导站经费保障。

  (三十八)加强场所设施保障。引导“小个专”党组织加强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场所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形式服务于内容。规模较小的“小个专”党组织可以采取利用现有办公场所、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建设等方式解决活动场所需要。积极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党组织与“小个专”党组织加强活动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导站党建活动场所建设。

  (三十九)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小个专”党建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列入相关处(科)室和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各党支部书记的述职评议。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动将“小个专”党建工作纳入地方非公党建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各个方面凝聚力量,做好“小个专”党建工作。加强结果运用,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小个专”党建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加大激励力度,各地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以及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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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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