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只包括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并未包含农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计算的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也就是说,同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未包括的扣除凭证的进项税额形成的增量留抵是不能退的。通俗的说即“三类票上注明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部分计算退税。
应当注意:1、这里的“已抵扣”并非是指已从销项抵扣,而按照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分子分母;2、申报的进项税额如果有转出,在计算构成比时不扣除;3、计算构成比例时,分子、分母均从2019年4月累计计算。比如2019年6—12月连续六个月符合留底退税条件,则分子、分母均从2019年4—12月累计计算。下一次符合条件的,仍从2019年4月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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