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22]1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8-11
文号:丹政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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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丹政发〔2022〕11号           2022-08-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规划》,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黄海翼”建设,推动丹东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落实《丹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4年,丹东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经济实力得到新跃升,沿海开发开放辐射牵动力不断增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超过7%,力争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总量争取在全省各地市排名位次前移。“黄海翼”发展实力明显增强,丹东开放型、创新型、幸福宜居城市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新时代丹东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

  ——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三篇大文章”深入推进,产业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成效明显,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海洋经济比重稳步提升。园区聚集效应明显。到2024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营收入达到800亿元,打造超百亿产业集群5个以上,园区工业总产值占比50%以上。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增加,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到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700家,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120户以上,实质性产学研联盟230个。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超过7%,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8.5%,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取得新突破。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争取获批,互市贸易创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一核心、八区点、九园区”的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新格局全面形成。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成为我省面向东北亚开放的新前沿。

  ——绿色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生态保护取得新进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深入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全面加强,空气优良天数、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90%以上,全市生态系统质量保持全省前列。绿色清洁能源得到广泛利用,绿电比例提升5%。绿色产业体系基本构建,绿色发展优势进一步彰显。

  ——共享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民生工程补短板步伐加快,共同富裕扎实推进,兴边富民成效不断拓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成效明显。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提质增效

  1.壮大农产品加工业。发挥丹东农业资源优势,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为载体,做大做强水产养殖、粮食、蔬菜、水果和畜牧等主导产业。加快推进渔业转型升级。加快东港市省级现代农业(贝类)产业园建设,加速贝类养殖标准化、产品加工精深化、商贸物流专业化进程,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推进淡水养殖结构优化,推进网箱生态健康养殖,有序开发中小水库渔业资源。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稳定发展。推进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设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到2024年,贝类增养殖面积稳定在80万亩、产量30万吨,海水池塘养殖面积稳定在10万亩、产量5.2万吨,淡水养殖面积保持48万亩,产量力争达到10万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全市粮食生产面积稳定在266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11万吨以上,全市蔬菜生产面积不低于18.25万亩、产量不低于54.75万吨。“三莓”生产面积达到16万亩、产量26万吨以上。开展草莓、蓝莓、软枣、猕猴桃等特色果品深加工以及果蔬贮运保鲜等技术研究。聚焦食品精深加工,持续提升休闲食品、海产品、白酒等产品品质和产量,积极打造“凤城老窖”“中国塔醋”“渔之郎”等知名品牌。培育壮大一体化肉鸡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带动新建、改造肉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均10个以上。加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争创,完善区域农业品牌体系,提升丹东草莓、板栗、大米、梭子蟹、柞蚕等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到2024年底,入选辽宁省百强农产品品牌总数达到35个以上。全市“两品一标”数量达到50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积极推进林产品交易中心东北分中心建设,加快完成与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及有关投资方签署推进东北分中心建设战略合作协议,构建以林产品精深加工、林产品交易功能于一体的东北林产品交易中心。推进建设林业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2.大力发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依托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础,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加强技术创新和核心技术攻关,提高企业生产装备水平。整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城市客车、大运量纯电动公交车皮卡、特种车辆,提高整车研发生产能力。以市场需求大、附加值高为主攻方向,大力开发新车型,抢占市场制高点。汽车零部件重点发展车桥、曲轴、增压器等产品,加快产品向乘用配套方向转型,推动重点企业提高模块化、集成化发展能力。推进凤城增压器产业集群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加快建设凤城增压器公共研发检测平台。积极开发、引进汽车电子、仪表等新产品,拓展我市汽车零部件产品领域。到2024年,基本形成以新能源汽车为核心,以增压器、车桥、汽车电子为特色的涵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配套、智能信息服务的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产业格局,全市规模以上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产值达到65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根据任务做好配合(下同)〕

  3.壮大纺织服装业。依托雄厚纺织工业基础和劳动力优势,加快构建全市纺织业从纤、纺、织、染、加、贸到电商的完整产业链,打造“中国防护纺织品名城”和“中国运动户外服装名城”。纺织业以新型纺织和面料生产与开发为重点,积极发展高档精梳纱线、多种纤维混纺等产品;印染业重点发展印染、染料等产品;服装业重点发展防护纺织和运动等户外服装产品。全力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建设。高新区、振安区以防护纺织制品产业为重点,建设形成30亿级应急防护产业集群,将高新区建设成为中国先进的特种防护面料军民融合研发基地、全国重要的医疗卫生用纺织品产业基地、东北地区最大的防护服装生产基地。东港前阳充分发挥“中国运动户外服装名城”的品牌影响力,以运动户外服装为重点,以“互联网+”为契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力打造运动户外服装产业集群。东港大孤山等以贴牌加工为重点,打造50亿级贴牌加工产业集群。凤城推进服装代工企业向冰雪产业、运动产业、户外装备产业转型,发展壮大高端滑雪服等本土品牌。深入推进纺织服装业内部资源优化配置、重组并购、协同合作,不断扩大产业规模。加快培育自主品牌产品。全力把丹东打造成东北重要的纺织服装生产贸易基地。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纺织服装行业产值达到6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做大仪器仪表产业。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金山经济开发区仪器仪表产业基础,以智能化、网络化、集成化为导向,重点发展核检测仪表、X射线仪器、电力仪表、物联网用仪器仪表和通用仪器仪表等五大领域。推动龙头企业整合国内外仪器仪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断延伸仪器仪表产业链,提高模块化研发生产能力。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仪器仪表上的应用,加强智能终端、服务集成等关键技术数字赋能,积极开发传感器等市场需求大的新产品。加强仪器仪表实验室、公共检测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全市仪器仪表产业公共研发、检测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仪器仪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进打造仪器仪表产业集群。发挥我市手表产业链完整的优势,加快发展高端手表及零部件产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及价值,重振丹东手表工业。到2024年,培育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5家,规模以上仪器仪表业产值达到25亿元以上,将丹东打造成为全国仪器仪表细分领域竞争力突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5.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数字丹东”建设为统领,积极提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加工技术能力。重点发展IC芯片、光通讯高端零部件、可调式贴片电阻等产品。积极融入省集成电路发展布局,重点发展半导体芯片、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陶瓷外壳等产品。加快推进丹东电子科技产业园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加快工业互联网和大数据建设。大力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促进企业业务数字化转型,提升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发展水平。加强丹东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加快发展软件产业。依托仪器仪表,医疗器械、机械制造等产业基础和特定场景的数字化应用需求,重点开展嵌入式操作系统、过程控制系统和行业解决方案等软件的研发。大力发展数字互动娱乐、数字媒体、位置服务、社交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积极推动5G基站建设,实现5G建设规模组网,满足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的联网需求。加速光纤网络扩容,优化骨干网络结构,全面推进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城乡覆盖,开展“千兆城市”“百兆乡村”“光纤到户”建设。积极推进大数据中心建设,满足大数据存储服务需求。到2024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产业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依托东港经济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产业基础,加强与辽宁沿海经济带产业基地对接,强化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重点发展风电配套核心零部件,围绕核心技术延长产业链条。依托重点企业,发展船用曲轴、钛及钛合金铸锭棒材、石油天然气管材、海洋工程电缆等产品。依托仪器仪表产业基础,探索发展海洋监测装备等产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丹东临港集团)推进数控机床配套产业发展。依托边境经济合作区和东港、汤池、金山经济开发区现有机械加工生产能力,推动伺服电机、刀具等核心部件产品的水平提升,引进精密机械加工企业,优化提升精密机床配置产业。扶持发展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配套产业。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高端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4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发展新材料产业。依托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面向国内重大需求,重点发展非金属新材料、金属新材料和化工新材料等领域。发挥我市硼、镁等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培育引进一批先进基础材料和前沿新材龙头企业,加快开发以硼、石墨为基础原料的新材料,提升硼、石墨资源深加工能力和产品附加值。积极推进六方氮化硼、硼陶瓷新材料的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研发核级硼酸、硼化合物新材料。加快推进凤城、宽甸地区石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石墨制品新材料,延伸石墨下游产业链,推进石墨产业发展壮大。依托丹东不锈钢、钛合金等重点原料,加快发展不锈钢下游加工产业,研发生产不锈钢管材、耐热铬合金钢、析出硬化系列不锈钢和医用特种不锈钢等不锈钢深加工产品。以钛合金生产企业冷轧无缝管材先进技术为支撑,加快扩大钛合金冷轧无缝管材生产规模。积极研发海绵钛、钛材及钛合金铸锭、钛合金油井管等新产品,拓展钛合金材料在航空航天、石化、发电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发展化工新材料。重点培育发展沥青中间项、沥青基碳纤维,扩大树脂催化剂、新型染料、尼龙66等化工新材料产业规模,巩固提升市场地位。以开发生产生物基纤维材料、差别化聚酯纤维、新型纺织涂层涂料等为重点,加快发展功能性纺织材料。围绕生物基纤维材料,积极开发高性能纤维材料、防护新型面料,发展以纺织防护制品为重点的应急防护产业,打造特种防护面料军民融合研发基地、医疗用纺织品产业基地、防护服装生产基地。利用生物基尼龙纤维材料,积极开发户外运动及防护服装,培育自主防护服装品牌。积极推进发展新型功能涂层材料、新型染料产品,推动企业优化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积极打造集高性能纤维材料研发、纺织制造、创意设计、服装加工、服务贸易于一体的防护纺织全产业链。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新材料产业产值超过25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促进满族医药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以宽甸县“国家中药材溯源系统建设试点县”为依托,充分利用丹东北部山区森林资源,优选扩大道地中药材种植品种和面积,推进中药材种植基地标准化建设,打造东北重要的中药材种植加工聚集区。积极引导重点制药企业扩能及技术改造,扩大满药复方木鸡、加味八珍益母膏等优势品种生产能力。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不断挖掘开发满药新品种,开发中药创新药和古曲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推进现有中药二次开发,促进“老药新用”。积极发展满药保健品和功能性食品,丰富满药产品种类,促进新医药与健康养生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医药产品和健康食品生产、中医保健、旅游休闲等于一体的满族医药与大健康产业体系,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满族医药及健康产业产值达到15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推动传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丹东港周边土地积极培育和引进水产品深加工企业,拉长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建设海洋牧场,构建育苗、养殖、捕捞、加工、仓储、物流和营销的全产业链。加强精品渔业设施建设,推进淡水养殖、滩涂养殖、近海养殖、深海网箱养殖提质增效,支持远洋捕捞、大洋捕捞和境外合作捕捞等远洋渔业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保健食品等产业,积极推进重点企业开发方便营养食品、功能食品等新型海洋食品,探索水产品加工从冷冻保鲜向即食保健方向转变。培育“风光发电+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新模式。加快推进东港海上试验风电场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港市政府)加快建设渔港经济区和丹东中心渔港,推进东港海洋生物科技产业园建设。全面整合现有渔业资源,进一步完善渔港服务功能,促进海洋服务业提质升级。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吸引现代航运服务企业投资兴业。争取创建丹东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东港市政府)发展滨海旅游。依托大孤山、大鹿岛、獐岛等旅游资源,加快海洋旅游、海洋休闲体育、海上垂钓、海岛民宿等滨海旅游产品开发,创新滨海旅游模式,积极发展邮轮经济,共同打造六市黄金海岸旅游带。积极推进甲午海战纪念馆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自然资源局)

  10.强化园区集聚效应。树牢“抓园区就是抓工业,就是抓工业强市”的理念,按照“体制机制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空间布局优化、主导产业明确、产业加速集聚”发展要求,坚持“一县一区、一区多园、一园一业”发展原则,精准确定各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推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建立“政府+企业”的园区发展体制,构建“企业+平台”的园区运营机制,提升园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攻关技术“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强园区规划约束,严格按规划发展产业,按产业布局项目。加快园区水、电、路、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研发、设计、生产配套和生活设施配套。推进智能园区建设,加快建设5G等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工业互联网在园区企业广泛应用。加快推进各产业园区提质升级,形成特色化、规模化、集聚化园区发展新局面。到2024年,9个市级以上园区工业总产值占全市比重达到一半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50亿元,打造超百亿级产业集群5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11.推动金融创新服务。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积极引进全国性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合资银行以及投资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细分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比例,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积极培育股权和债券金融市场,支持企业在主板和“新三板”上市融资。完善金融信用体系,积极开展政银保企对接活动。探索组建负责开展边境贸易的专业性地方银行。充分发挥我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推动市场化管理运营,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设立专项基金。加强政银企多方合作,积极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增加信贷资金有效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丹东银保监分局)

  12.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业。以港口为依托,以丹东至沈阳、丹东至大连、丹东至通化等高速公路、铁路和鸭绿江大桥为支撑,全力打造东北东部区域性物流中心。发挥我市互市贸易优势,培育发展外贸、互市、农贸、商超等综合性商贸平台,构建面向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蒙古等国的国际商贸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态,整合多种运输资源,引导物流信息共享。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围绕丰富的海产品、小浆果、无公害蔬菜等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完善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冷链物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邮政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发展邮政和快递物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建立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有实力的电商、邮政、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减轻物流企业税费负担,畅通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切实降低物流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13.培育壮大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业。围绕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应用等新技术发展,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成果转化、软件技术、信息集成、信息传输、增值网络等科技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积极构建数字化经济新生态,加速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金融、物流、商品流通、文旅等服务业各领域的应用融合。大力引进和培育大型科技和信息服务技术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围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仪器仪表等优势产业,积极推进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丹东市农产品质量综合检验监测中心、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研发检测中心等省级以上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不断拓展检验检测服务的覆盖范围。加强丹东市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健全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技术经纪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14.加快构建旅游业发展新格局。充分利用丹东地处边境区位特点,发挥山水、气候资源优势,立足东北,面向全国,辐射东北亚,努力打造国际国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深入推进全域旅游建设,加强全季旅游开发,形成以边境旅游为龙头、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温泉旅游、冰雪旅游、乡村旅游等为支撑,多元旅游主题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旅游业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凤凰山、天桥沟申创5A级景区。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虎山段文旅融合项目、浪头港国际商贸旅游综合体等项目建设,建设丹东游客集散中心。积极推进凤城、宽甸创建全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加强丹东红色资源整理和内涵挖掘,深度做好抗美援朝、革命老区红色旅游品牌。积极推进旅游创新融合发展,加强与大连、沈阳、本溪、通化、白山等周边城市的旅游合作,推进建立沿海六市、东北东部城市旅游联盟,共同打造经营跨区域旅游精品线路产品。积极发展冰雪旅游。培育边境自驾旅游品牌。持续实施旅游“后备箱”工程。积极争取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利用主流媒体与新兴媒体同频共振,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升丹东旅游品牌知名度,叫响丹东“边境观光游”“红色教育游”“温泉休闲游”“海岛体验游”等品牌,打造丹东“国内赴朝旅游第一集散地”、“抗美援朝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到2024年,新增国家5A级旅游景区1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2家,省级旅游度假区1家,全国和省级旅游重点村6个,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1家。(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丹东临港集团)

  (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协同创新体系

  15.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构建行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创新梯队体系。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着力培育一批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创新型、引领型龙头企业,提升产业竞争力。实施“专精特新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计划,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积极打造一批在行业中“小巨人”“隐型冠军”“单项冠军”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计划,梯次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雏鹰、瞪羚企业。不断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性产业企业群体。到2024年,每万家企业法人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户,每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达到90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16.加快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坚持以需求为牵引,培育、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平台。推进现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提质增效。持续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建立完善的创新平台体系。鼓励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丹东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作用,瞄准培育发展智能传感器、高端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积极推进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为企业提供技术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验证服务,促进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推动建立检测、检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向中小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资源最大效用。推动实现沿海六市科技研发、科技金融平台共享,实施好《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建设协议》。完成国家级高新区创建工作。到2024年,全市新引育国家级创新平台2个、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新增省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10个、新建公共研发平台1个、新建新型研发机构1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

  17.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围绕重大成套装备、“卡脖子”技术装备、关键共性技术、核心零部件等领域开展产学研用联合攻关,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形成可以为我市优势产业赋能的技术创新成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的科技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力争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能源交通、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积极推荐我市优秀科技攻关项目申报省“揭榜挂帅”科技计划。协调全市玉米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全市每年通过省级和国家审定的玉米新品种15个以上。加强小浆果种苗选育与开发,打造全国最大草莓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和重要蓝莓、奇异莓种苗繁育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加强合作互动

  18.完善港口功能。深入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优化港口功能布局,提升港口泊位及航道等级,推进LNG接收站项目,实施丹东港大东港区航道维护性疏浚工程。加快推进专业化堆场装车楼、机车检修库及检修车间等改造,推进港区供电管网改造工程。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协同落实《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行陆海铁联运模式。加快实施丹东港疏港铁路工程。推进大宗货物企业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强化公铁衔接。加强专业化运输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集装箱运输系统和能源运输系统。积极参与吉林出海大通道建设,推动建立省港、市港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打造“北粮南运”转运基地。加快建设智慧绿色平安港口。以“智慧港口”建设为目标,积极推广物联网技术,大力推进射频识别、多维条码、卫星定位系统、货物跟踪等信息技术应用,加快自动化码头、智慧管理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5G、北斗、物联网、区块链、智能控制等港口场景应用,加快提升港口智慧化水平。推动港口绿色发展,加快港口作业机械、港内车辆和拖轮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改造,加快码头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严格实施危险废物、船舶水污染物转移联合监管制度。加强港口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建立完善港口储罐、安全设施检测和日常管控制度,提高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性,完善港口应急预案,健全港地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推广重点大型港机设备在线监测、实时检测技术,提升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丹东港口集团)

  19.大力发展临港产业。依托港口和临港发展空间,坚持做大做强现有产业和招商引资相结合,以国际物流为龙头,以临港加工制造业和进出口贸易为支撑,加快发展农水产品深加工、钢铁选矿加工和精细化工等临港产业。充分利用丹东临港集团30平方公里临港土地,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引进海工、海洋油气设备、渔业装备等大型涉海装备制造企业。推进园区开展招商引资,促进临港制造、临港化工、临港物流、粮食运输等产业规模化、绿色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丹东临港集团)

  20.加强沿海六市协同平台建设。积极落实沿海六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社会信用工作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监测与治理、科技创新共享平台、大连商品交易所战略合作、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等6领域合作框架协议落实落地。积极参与推进六市在产业发展、园区共建、公共交通、旅游休闲、医疗教育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加强“黄海翼”高质量发展,推动丹东东港市与大连庄河市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建设北黄海经济合作区。推动丹东高新区与大连高新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开展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优势互补产业空间布局,打造紧密协作的区域供应链,谋划一批重点项目,以“飞地”等方式开展共建。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丹东—庄河天然气管道项目。推动与大连市建立双方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人力资源对接和共享人才市场信息等机制,联合举办大型招聘活动。探索通过政策引进、产业嫁接、物流共享、税收分成等方式,推进产业结对共建。建立旅游市场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大连—丹东”旅游合作框架,开辟特色旅游线路,推动两市适时开通旅游直通车。加快建立教育、医疗、托育、文化旅游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21.加强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接。深入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积极开展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的合作,主动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聚焦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责任单位:市经合发展服务中心)深入推进与扬州市对口合作,以旅游合作、产业园区共建为重点,全面提升对口合作领域、层次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深化东北东部地区多方面合作,借助国家加快完善连接东北地区腹地通道和在东北东部和内蒙区东部地区布局建设一批新陆港的有利时机。加快推动长(春)白(山)通(化)丹(东)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快“白通丹”区域发展一体化进程。推动丹东港建设东北东部重要的国际综合枢纽港,加强与东北其他地区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协同合作。推动丹东、吉林通化的航空应急救援通道建设,积极与国网公司通航集团开展直升飞机救援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大连市协作,建设丹东地区航空应急救援基地,提升丹东及周边地区应急救援能力。推动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建立跨区域重大固废环境污染事件通报制度,完善跨界固废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依托辽宁省固废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跨界固废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推进建设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2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实行严格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监视监测工作,加大巡查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和落实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遏制破坏和占用自然岸线资源围填海等行为。积极参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海洋环境保护、监测与治理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工作。实施湾长制,持续打好黄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大力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在生态敏感地区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到2024年,实现海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强化渔政管理,积极参与省建立涉海渔船智能监管系统,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加强鸭绿江流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实施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提升入海口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完成鸭绿江口湿地申请世界自然遗产配套展馆建设,积极开展鸭绿江口湿地世界自然遗产工作。实施30座交通门的智能改造,完成河道生态治理18.6km,使JH丹东段防洪体系更加完善和高效,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开展船舶污染专项检查,完善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鸭绿江流域13个国考断面达到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丹东海事局)

  23.持续提升环境质量。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巩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老旧燃煤锅炉。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强化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推动环境执法标准统一进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出台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加快清洁能源发展,推进实施一批屋顶光伏、抽水蓄能、海上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加快推动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振安区生物质热电联产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利用。加快组建能源产业集团。(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4.积极培育绿色低碳产业。以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为引领,大力发展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相关产业。积极推进凤城庙沟、宽甸爱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争取“十四五”省核准开工建设。科学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分布式园区光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多种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积极争取省集中式光伏发电指标向我市倾斜。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发展,建设海上风电试点项目。加快发展空气能,推进空气能规模化利用。推进发展生物质能,有序推进垃圾发电工程。根据辽宁风光电能源布局,推进建设氢能“制储输用”一体化项目,提高我市能源消纳能力。加快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推进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新能源客车,加强新能源汽车研发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有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产品转型,加快发展纯电动车桥,加大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氢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引进力度。加快发展丹东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加强过滤材料、过滤器等产品生产,推进新型净化材料产品升级换代,不断适应市场新需求。围绕工业除尘、净化工程领域,积极研发生产工业脱硫、脱硝等除尘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和空气过滤净化设备等环保装备新产品,拓展环保产品领域。鼓励空气净化装置产品和设备本地化应用。加快发展污水处理系列产品,支持重点企业开拓市场,提高总承包能力。围绕节能输变电设备,加快发展具有节能功能输变电设备产品,开发特种电力电缆、磁控并联电抗器、高电压等级有载调容调压装置、500KV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产品,积极发展智能化成套输变电装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探索建设碳中和岛(零碳岛)、碳中和村(零碳村)。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创新“农业+互联网”“农业+旅游”等绿色发展模式,为碳中和发展提供基础支撑。重点推进东港市大鹿岛村和獐岛村打造“零碳岛”“碳中和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五)扩大高水平开放,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

  25.加快推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以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引领对外开放,加快丹东港等互市贸易区建设,全面开展面向东北亚五国互市贸易,推动互市贸易商品落地加工实现突破,推动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与互市贸易政策叠加取得实质性进展。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为主的新市场,扩大出口规模。2024年,互市贸易落地加工额达到 320亿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经合发展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丹东海关、大东港海关,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6.构建对外开放平台。积极参与辽宁“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辽宁中东欧“17+1”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深化与东北亚各国合作,加强与欧美、东南亚、中东欧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辽宁对外开放新前沿。做好辽宁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工作,研究提出政策清单、任务清单和项目清单,积极争取丹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获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争取保税物流中心(B型)工程开通运营,全力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提质扩能。积极主动对接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大连片区、营口片区,复制推广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口岸通关能力。依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知名展会平台,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完善支持企业落户综合保税区相关政策,吸引企业落地日韩产业园,培育一批从事保税仓储、展示、维修、研发等业态企业。到2024年边境经济合作区实现工业总产值35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

  27.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和新改建、大中修农村公路工程。加快本桓宽高速公路建设。实施东港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中小型灌区改造、涝区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完成城市水源地上移工程。完成JH三期工程,治理干流河长234公里。完成5条城市内河(五道河、白房河、花园河、大沙河、二潮沟)水系连通工程,主城区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水务局)不断改善能源结构,加强能源输配网络建设。推进沿海LNG接收站建设,加快庄河—丹东天然气管线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丹东临港集团)推动丹东机场配套工程建设。推进丹东机场国内航线和全货机开通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积极推进5G基站、5G网络和“千兆城市”等建设。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实施城市基础数据与城市大脑工程,积极推进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创新中心、云基地等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前阳经济开发区服装产业园5G服装智能工厂建设,努力创建省级智慧园区。(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28.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特色优质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公司+合作社+农户”订单农业发展模式,推动农业由单一种植向全产业链经济发展,夯实乡村振兴农民富裕基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推进国家“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试点,科学谋划试点建设项目,依托沿边沿海重点乡镇,打造一批人口集聚、产业发展、民族团结、环境友好、兴边富民的国家级示范中心城镇,顺利完成试点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9.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公共绿地建设,完善环境卫生设施,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加大市政道路建设,优化路网结构。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促进建筑工业化低碳转型。加快建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推动城区原生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到2024年前,全市完成3平方公里中心区平房改造工程。推进3个完整社区建设,元宝、振兴、振安区各建设一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注重发掘城市内涵和价值,大力弘扬城市文化、提升城市品质。以抗美援朝纪念馆和鸭绿江断桥等为重点载体的红色文化,以虎山长城、甲午海战馆等为重点的边境历史文化,以满族、朝鲜族文化为重点的民族文化。结合文化特点和特色空间,在志愿军过江地建设抗美援朝出征地标志作品,提升“抗美援朝出征地”标志性景区能级,推进红色经典景区提档升级,将燕窝浮桥遗址、燕窝小碛子岛、太平岛以及志愿军公园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形成集过江体验、红色演艺、红色文创于一体的沉浸式红色旅游精品项目区。积极推进恢复改造站前区域历史建筑等文化设施,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安东老街、兴安步行街,完成虎山长城文化保护利用项目。推进老旧厂区改造,通过活化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等方式,将“工业锈带”改造成“生活秀带”。全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提升民生保障能力。坚持就业优先,落实各项援企稳岗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发展灵活就业。持续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控制在5.0%以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主动应对老龄化趋势,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区域养老托育服务人员专业化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开展医养结合急需人员技能培训。借鉴大连市安宁疗护试点建设模式,推动两市交流合作,打造安宁疗护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进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共同发展,实现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发展,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发展远程医疗,市医疗卫生综合楼投入使用。抓好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和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健身设施、篮球场、足球场、体育公园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快构建高水平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七)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激发振兴发展活力

  31.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四大行动”落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创新监管、“一网通办” 等各项改革,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现同一许可事项不同地区基本要素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实现涉企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广“一件事一次办”,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积极参与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六城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框架协议》,推进沿海六市政务服务同事同标,线下“收受分离、异地可办”。到2024年,市县两级依法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100%实现“一网通办”,“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相关指标要达到国内同类地区先进水平,营商环境竞争力在全省处于前列。(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2.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编制修订各年度非税收入目录和涉企收费目录,确保取消一切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加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开展收入执行分析和预测。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政策执行监控,整理优惠政策汇编电子书,向企业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确保纳税人及时知晓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完善办税便利化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最大限度惠及纳税人缴费人。严格落实国家、省价格政策,依法、科学定价,加强电、水、气价格监管,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33.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加快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提升国有企业活力。加快农业产业发展集团组建运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

  34.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基础设施项目REITs试点。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制定普惠金融3项信贷计划,强化金融服务“三农”与乡村振兴,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能。落实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有效助力民营小微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解难脱困。积极推进城商行和农商行改革,加快存量不良资产处置,全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出台《丹东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到2024年,每年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新增境内上市公司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股交中心挂牌企业8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丹东分行、丹东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5.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培育计划,研究“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实施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边境贸易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推进丹东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出台《丹东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围绕专利助推创新型经济发展、商标助推品牌经济发展、地理标志助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保障工作,抓好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完善“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支持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到2024年,力争新增产值达10亿元民营企业5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36.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出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新政策,除继续采取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外,全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出台推进省级园区 “标准地”出让、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有关办法,优先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内全面推行,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大幅度压缩审批时限,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7.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鸭绿江英才计划”若干政策,吸引各类人才来丹返丹创新创业,实施“项目+团队”的“带土移植”工程,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设立人才服务窗口,对接公安、教育、卫生等市直部门,在各类人才子女入学、留丹落户、在丹就医、政策补贴、个人职称、住房租房等方面的协同受理,为各类人才引育留用提供一站式服务,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

  38.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加强政策研究,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围绕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丹东实际,储备筛选一批促进结构调整、带动就业增收的重点项目和优质项目。扎实做好项目申报前各项准备工作,提高项目谋划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9.探索多渠道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统筹各地区严格按照2018年化债计划推进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确保累计化债额达到十年化解隐性债务方案的要求。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偿还到期债务,确保不发生违约行为。有效利用“银政企”平台缓释债务风险,督促各地区积极梳理到期债务情况,对符合“银政企”合作条件的债务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推进债务的展期、续贷工作有序开展。积极争取建制县试点政策,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到2024年,力争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取得明显成效,债务达到红线以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加强党对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市级统筹,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市级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推进组,负责部署本区域协同发展具体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导,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提升把上级决策部署和战略要求转化为具体项目和具体行动的能力,围绕重点任务谋划推进一批具有代表性、引领性的高质量项目、重大工程和改革创新举措,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定期调度及时跟踪了解区域发展情况,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三)统筹各方力量保障方案实施

  统筹利用各方资源和社会资本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认真研究国家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加强项目谋划和包装,全面做好项目申报。用足用好投资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用地用海政策、产业政策等优惠政策,利用好产业联盟、智库、金融协作等平台,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研究健全支持和保障丹东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开展对我市特色产品、优势产业、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对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主动向外讲好丹东故事,传播好丹东声音。聚焦我市推动沿海经济带优势产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举措、典型做法、亮点成效,在各级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彰显丹东美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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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的性质廓清及其课税规则更新

一、问题的提出

  《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修订后,关于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两方面问题越发明显地呈现出来。一者,偶然所得因其内涵相对模糊,外延较为广泛,某种程度上取代“其他所得”,成为新的具有兜底性质的税目。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即有三类原属于“其他所得”的收入项目被转至“偶然所得”项下。此外,实践中也有税务机关从兜底条款的性质理解偶然所得,从而引发行政诉讼。显而易见的是,此间存在不当扩张税基的风险,削弱了制度革新的进步价值。二者,2018年修法后仅有偶然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作任何扣除。事实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常被视作孳息,由于本金无损耗,是以全部收益都可被认为是“纯”收益,不作税前扣除并无不当。但就偶然所得而言,其未必无须任何成本投入,特别是在某些不易定性的收入类型可能被归入其项下的背景下,很多收入所对应的成本颇高,不允许其作任何扣除而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违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二、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偶然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九大税目之一,但其自身存在着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税负不公的制度瑕疵。

  (一)偶然所得的内涵不清

  《个人所得税法》仅将偶然所得作为一项税目提出,未对其内涵进行阐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既枚举了最为典型的偶然所得,即得奖、中奖、中彩,也在“以及”后用兜底方式保留了将不属于得奖、中奖、中彩的收入囊括进来的可能性。此间存在两个问题有待廓清:一者,是否所有的得奖、中奖和中彩收入,除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外,俱应作为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者,相关条文将偶然所得解释为“偶然性质的所得”,实际上是同义重复,那么,何种情况下的所得方才称得上是偶然性质?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中奖和中彩通常可被理解为射幸行为,收入的获取确有较大的偶然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中奖被解释为:“奖券等的号码跟抽签等所得号码相同,可以获得奖金或奖品。”从这一定义不难感知随机性是其基本特征。同时,《现代汉语词典》并未收录“得奖”词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得奖和中奖并列提出,言下之意是二者具有差异:前者受纳税人主观因素影响的程度更大,最终能否获得收入与纳税人付出努力的程度和质量有较强关联,比如运动员能在竞赛中得奖进而获得奖金,同其日复一日的训练显然不能分开;后者的客观随机性更为明显,纳税人主观方面的努力与取得收入这一结果之间当然也有关联,比如某人持续大量购买彩票,有朝一日中奖的概率就比偶尔、少量购买彩票者更大,然则此种关联的强度是有限的。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想要准确把握偶然所得的核心意涵,理解何谓“偶然”至关重要,若不正面阐释“偶然”的定义,无论怎样解释都无法明晰偶然所得的内涵与外延。《现代汉语词典》将“偶然”解释为:“事理上不一定要发生而发生的;超出一般规律(跟“必然”相对)。”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这种反向排除的概念界定方法并不理想。依照这种界定,由于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处在一个极广泛的区间(必定发生和必定不发生之间)内,就意味着因偶然事件所获偶然所得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里面涵盖了性质不同的许多具体类型的收入,其内涵还是模糊的。作为偶然所得的核心范畴,“偶然性质的所得”本身无法精确界定,自然意味着性质各异的许多收入类型都可以被归入偶然所得项下。这一方面使偶然所得不可避免地带有了某些兜底性质,另一方面也易诱发税负失衡和税收不公平——若是不同收入类型差异较大,适用统一的计税规则无法考虑这些因素时,形式上一视同仁的实质是削足适履。本文在后面还会涉及该点。

  (二)偶然所得的外延不明

  如前文所述,偶然所得的内涵本就不甚明晰,容易诱发实践中收入归类时的难题,而该税目与其他税目难以准确界分的现实加剧了前述情况。概括地讲,其他八项税目中与偶然所得易产生交叉的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条还具体枚举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装潢等在内的多种劳务类型。劳动报酬和劳务报酬的区别在于纳税人是否从任职或受雇单位取得收入,但若遵循该思路,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存在颇多共同点。比如,劳务所得的支付方是非任职或受雇单位,偶然所得的支付方大部分也是非任职或受雇单位;又如,劳务报酬所得多为一次性收入而不可期待持续获取,偶然所得也正是如此。理论上,或许可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区别理解为:劳务报酬所得是纳税人积极从事特定活动而获得的收入,且在纳税人实施相关行为后,获得收入是大概率事件;偶然所得则是无须纳税人积极从事特定活动即可获得的收入,或是纳税人虽有积极作为,但能否获得收入尚有较高不确定性。但必须指出,以上界分本身也不能解决全部问题,甚至可能诱发新的问题。举例来讲,得奖收入被《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列为典型的偶然所得,许多体育运动员在参加比赛后会获得数额不菲的奖金,若依前文的界分思路,能否认为,高水平运动员参加比赛获奖系大概率事件,而普通运动员获奖则殊为不易,因而后者的奖金才属于偶然所得?很显然,这种理解不合理,但其不仅反映出前述界分思路存在不足,更说明偶然所得本就是一个不确定性概念,以致试图解释清楚本就是难以实现的。

  (三)偶然所得的税负不公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则的适用可能诱致两方面的税负不公。以下从内外部视角分述之。

  以内部视角观之,以个人付出的努力程度为区分标准,偶然所得中的得奖与中奖、中彩有着明显的异质性。现行法将得奖、中奖、中彩同置于偶然所得项下,是从“没有对价”的角度来把握偶然所得,这也符合学术界对偶然所得的通常认知,但纵使均无对价,需要纳税人付出相当程度的努力才能获取的得奖收入和不需付出太多努力即可获取的中奖、中彩收入,性质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该处的“努力”也会表现为一定成本的付出。这样一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均不作任何扣除,对付出了成本的纳税人显然不利。进言之,当个人的主观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得奖概率时,得奖与否的偶然性就相对淡化,仍将其作为偶然所得是否合意有待商榷。即便依旧将其纳入偶然所得项下,考虑到纳税人为取得该笔收入付出良多,对这部分成本予以扣除也颇为必要。

  以外部视角观之,有无劳动关系是所获奖金适用不同计税规则的分类依据。比如,员工在单位举行的技能或文体比赛中获奖,奖金应被归入劳动报酬,享受一般性费用、专项费用和专项附加费用的扣除,并适用阶梯税率。而与举办方无劳动关系的个人若在同一比赛中获奖,奖金将适用偶然所得20%的税率,且不作任何扣除。同一笔收入适用不同计税规则,有违横向公平。况且,没有劳动关系的个人,获得固定收入的可能性更低,其经济状况更不稳定,负税能力也可能相应较弱。

  其实,税收公平不仅有纳税人之间税负公平这一个维度,其同样关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此意义上,作为税收公平最核心意涵的量能课税,亦兼具纵横两方面含义——横向层面的量能课税规范纳税人相互间的分配关系,纵向层面的量能课税则要求国家征税须取之有度,不可侵入不具税负能力的区域。偶然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作任何扣除,当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有付出成本时,此时征税便不甚合理。

  三、偶然所得的法理检视

  前文提及,不少纳税人不愿自身的收入被归类为偶然所得,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计算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不作任何扣除。如果只是税负偏重,本身没有问题,但若违反量能课税的基本原理,税负偏重就成为亟待纠正的不公平现象。

  由此,偶然所得的性质为何,其是否与资本所得一样,应被特殊对待而不作任何扣除?学术界较为主流的观点是,偶然所得的本质是没有对价的非营业所得。前文已述及,“没有对价”确为偶然所得的重要意涵,但“没有对价的所得”和偶然所得是交叉而非完全重合的关系。有一部分偶然所得严格来讲有对价,如纳税人取得不竞争款项收入的前提是不为特定行为,这也属于对价。而且,没有对价的非营业所得也并未全部被纳入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比如,纳税人从近亲属处获赠房屋或其他收入也符合“没有对价的所得”之定义,却未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无论学理上如何尝试提炼理想且自洽的偶然所得概念,都可能挂一漏万。既然如此,不如直接在“收入的获取有一定不确定性”这一更加朴素的意义上把握偶然所得概念。虽然如此理解会导致偶然所得的内涵模糊以致外延宽泛,但这也不成问题。当一个概念较为模糊时,与其费尽力气开展“下定义”的工作,倒不如直接对概念本身作类型化观察。就此而言,基于更好实现税收公平的立场,以收入的获取是否需要一定成本支出,可作为对偶然所得进行类型化的核心标准。笼统地看,目前偶然所得项下的得奖、中奖和中彩收入都可能有对应的成本支出。得奖常同参加竞赛联系在一起,参赛者为参加竞赛乃至获得理想名次必要付出一定成本,甚至中奖、中彩收入的获取也非毫无成本,严格来讲,购买体育彩票、社会福利彩票同样需要成本投入。所以,有成本费用似是偶然所得的常态。在此基础上,有些偶然所得的获取无需成本支出,这些事项包括达到一定消费额度的顾客在企业抽奖促销活动中中奖、个人取得有奖发票而中奖、消费者在购物有奖活动中取得住房或汽车的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无偿受赠房屋、非企业员工在企业的各类活动中随机取得的礼品收入、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此类收入没有任何成本,或者说其前期付出的成本与中奖、获赠等收入并没有直接关联,属于纯获利行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设置扣除规则。

  综上,“偶然”一词语义太过模糊,致使“偶然所得”难有清晰定义,与其耗费功夫玩文字游戏,不如将重点置于程序上的控制,在保留能动性的基础上限缩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张。本文第四部分的对策建议即遵循这一思路。

  四、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则的改进之道

  本文第三部分已在税法学理层面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针对现行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则存在的不足,可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改进。

  (一)规则之治:基于控权思路的双重授权

  当初,“其他所得”的设置因赋予财税主管部门将性质不明的收入纳入其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而被批评背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其他所得”被删去后,欲使“偶然所得”不致成为新的兜底税目,不再成为纳税人财产利益可能面临的新的风险点,反倒需要借鉴“其他所得”征税的某些做法。概括地讲,为真正实现控制征税权力的目标,可考虑就偶然所得设计双重授权模式:第一重授权是法律授权,即偶然所得征税规则整体上要被载于《个人所得税法》,这项工作已经完成;第二重授权则是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此项工作不妨由《个人所得税法》授权财税主管部门承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这一思路同前文的构想较为相近,但其也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由《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而非《个人所得税法》作此授权,在合法性方面可能存疑,特别是难以逃避“行政机关向行政部门授权”的指摘;二是授权具体确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是税务主管部门,但实践中相关文件或公告多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用“财税主管部门”指代更为妥帖;三是从该规定表述可知,其适用的场域是一项收入已确定成为所得,在此基础上要具体明晰其归属哪一税目,确定要征个人所得税是前提条件。严格讲来,这同前文探讨的情形并不一致,前文设想要由规范性文件具体明确的是一项收入应否作为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其包含两层意涵——应否征税和应否按偶然所得征税,由此可知该规定还不足以承载本文希望实现的意图。

  归根到底,“双重授权”机制特别是其中的第二重授权与其说是在向财税主管部门“授权”,毋宁说是在对其“控权”,因为此举从机制上阻塞了税务机关随意将各类不好定性的收入都作为偶然所得进行征税的通道,且因《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已明确行政相对人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得一并请求法院审查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故,即便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具体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一项收入作为偶然所得征税,纳税人也可就该征税行为诉至法院并请求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时,法院可重点关注相关收入是否确具偶然性质,如若不然,则属于没有上位法依据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四十八条认定相关文件不合法。

  (二)辨证施治:避免“一刀切”式征税规则

  前文已述明,纵是偶然性质的所得,也未必就无需任何成本投入。还是以运动员参赛奖金为例,如果是网球等运动中的职业运动员,则其既不从体育局等单位获得工资,也没有俱乐部向其发放工资,日常收入来源就是参赛奖金,其为在比赛中获奖而须常年训练,此间产生大量的成本费用,如聘请教练、发生伤病后的医疗康复等。获得收入或许偶然,成本支出却是必然。

  如果《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延续将“偶然所得”主要指向得奖、中奖、中彩收入的做法,就应该体察此类收入通常有相应成本的事实,明确相关成本费用得于税前扣除,具体的制度设计不妨借鉴“财产转让所得”这一税目的规则,不设定统一的概算费用扣除规则,而采取据实扣除的做法,明确得奖、中奖、中彩收入,以每次收入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至于其他偶然所得,只要纳税人取得所得时有发生合理的成本、费用,也应予以扣除。如果《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对“偶然所得”的阐释方法,使其内涵更加丰满而显然不局限在得奖、中奖、中彩收入的范畴,也应规定,纳税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合理成本、费用,得于税前扣除。

  当然,这里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一项偶然所得的成本、费用。就扣除范围的确定而言,域外立法例提供了不少可供借鉴的经验。比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在第212节明确,为获得或收集所得,通常和必要的费用都允许扣除。各主要国家也基本确立与应税活动有关联的成本、费用可扣除的原则。此外,对于混合性的商务和个人费用,部分国家也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扣除。就我国而言,在税法不直接列举哪些费用可以扣除的条件下,可允许纳税人举证证明相关支出与收入之间的关联,由税务机关斟酌判定。

  (三)可能的治本之策:综合所得的扩围

  《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税模式规则上的不尽周延,或许是导致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问题的真正根源。我国曾长期采取分类征收模式,主要是出于稽征便利、快速组织财政收入的考量。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我国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旨在更好实现税收公平。与此同时,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保留五个分类征收的税目,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对其分类征收有一前提,即该项目确有特殊性,须分类征收以实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因此,问题就转变为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项目与仍然分类征收的五项税目,性质是否确实不同?对此,北欧国家最早推行、后来为意大利等国借鉴的二元所得税制不乏启迪。二元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区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对前者实施累进征税而对后者推行单一比例税率。之所以如此,不同立法例系出于不同缘由,有的是为体现对劳动所得的关照,有的则是为给予资本所得相对较低的税负以避免资本外流。但无论如何,二分法本身确实反映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属性差异,以及将劳动所得尽量整合的必要性。反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仍采取分类征收的五个税目中,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属于资本所得,分类征收有其合理性,但经营所得则具有较强的劳动所得属性,因此,近年来屡有将其纳入综合所得的建言。至于偶然所得,前文已述及,其内涵丰富、类型多样,较难泛泛谈论其是否属于劳动所得。但至少可以确定,偶然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差异更加明显,其特质在于取得收入具有不确定性,而非通过资本获利,并且相当一部分偶然所得具有劳动所得的性质,如得奖收入、不竞争款项等。若不苛求综合所得和劳动所得这两个概念之间严丝合缝地保持一致性,将偶然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整体上是可取的。

  更重要的是,从结果反推,综合所得不扩围的消极影响较为突出。《个人所得税法》仅对综合所得设计了完备的费用扣除规则体系,隐含的逻辑前提是,纳税人通常以综合所得维持生计,故除须扣除取得所得对应的成本费用外,也须将维持生计所需支出于税前扣除。纳税人仅以奖金等偶然所得支应日常需求也并非不可能,其不应在税法上受到歧视待遇——不允许其扣除维持生计所需支出。解决这一问题大体有两种思路。一是允许综合所得外的税目准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但此举会造成税法体系的紊乱。比如,当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实行分类征收的相关所得时,显然不能允许其同时扣除。但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则会引发避税风险,加剧税收不公平。二是适当扩围综合所得,考虑将经营所得、偶然所得都纳入其中。在各类竞赛的获奖者已付出相当程度努力的情形下,很难不承认其付出各类成本的价值。至于偶然所得项下中奖和中彩收入,也可一并纳入综合所得,因为这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不论奖金数额多少均适用相同税率的现行做法难言公平,适用累进税率更契合量能课税的要求。

  五、结 语

  《个人所得税法》未界定偶然所得的内涵,《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枚举了得奖、中奖、中彩收入作为三种典型的偶然所得,此外还使用了“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这一兜底表述。然而,得奖的类型复杂多样,是否都具有偶然性质存有疑问,更重要的是,“偶然”跟“必然”相对,其内含概率介于0和1之间的多种情形。这意味着,偶然所得的跨度颇大,一来容易被视为兜底税目,二来适用统一的计税规则可能诱发税收不公平。现行税法对偶然所得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纳税人进行任何税前扣除,也导致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重。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在税收法律关于偶然所得的界定较为粗疏的条件下,应要求税务机关只有在有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时,方能将一项收入纳入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次,可考虑在下一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改进偶然所得的计税规则,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此间应采取纳税人举证证明其与所得的关系之后据实扣除的做法,不宜实行概算费用扣除。最后,应适时扩张综合所得的范围,除一些性质确实特殊的税目外,有必要逐步将各项税目并入综合所得,适用较为统一的计税规则。


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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