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公告[2022]25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2—2024年度、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12-31
文号:渝财公告[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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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2—2024年度、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渝财公告〔2022〕25号             2022-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20〕22号)具体要求,经审核,现将2022—2024年度、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重庆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重庆长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重庆两江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重庆几和慈善公益基金会

  5、重庆浙商爱心基金会

  6、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

  7、开州区慈善会

  8、万州区慈善会

  9、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

  10、大渡口区慈善会

  11、南岸区慈善会

  12、城口县慈善会

  13、重庆市渝中区红樱桃义工协会

  二、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重庆市南川区慈善会

  2、重庆市铜梁区慈善会

  3、重庆市永川区慈善总会

  4、重庆市九龙坡区慈善会

  5、重庆市大足区慈善会

  6、重庆市潼南区慈善会

  7、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慈善会

  8、重庆梁平区慈善会

  9、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10、重庆市慈善总会

  11、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12、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

  13、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4、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15、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16、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8、重庆市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会

  19、重庆市乡村振兴基金会

  20、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

  21、重庆市江津区慈善会

  22、丰都县慈善会

  23、重庆市綦江区慈善会

  24、合川区慈善会

  25、重庆市忠县慈善会

  26、重庆市兴安帮扶基金会

  27、重庆市沈铁梅文化发展基金会

  28、重庆缙云山养生慈爱基金会

  29、重庆市社区治理创新发展基金会

  30、重庆市科普发展基金会

  31、重庆市丰都教育奖励扶助基金会

  32、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基金会

  33、重庆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

  34、重庆西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35、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基金会

  36、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

  37、重庆市彭水教育基金会

  38、重庆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39、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基金会

  40、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1、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基金会

  42、重庆市巫溪县教育基金会

  43、重庆市沙坪坝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基金会

  45、重庆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6、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基金会

  47、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基金会

  48、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49、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1、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2、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3、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4、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

  55、重庆市武隆区乡村振兴基金会

  56、重庆市大足应急救助基金会

  57、重庆银保扶贫慈善基金会

  58、重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9、重庆光彩事业基金会

  60、重庆市民泰社区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61、重庆德勤公益基金会

  62、重庆广德公益慈善文化基金会

  63、重庆市大爱渝商慈善基金会

  64、重庆市巫山教育基金会

  65、重庆明天公益基金会

  66、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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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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