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规[2022]7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9-22
文号:渝财规[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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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2〕7号         2022-09-22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

  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

  (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

  (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级;

  (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纳税人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材料;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详见附件1);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税务局。

  (三)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复意见,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总机构,同时办理系统信息维护。

  四、申报方式管理

  申请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纳税方式,需根据企业经营及涉及区域的具体情况,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

  (一)“汇总计算、分摊预缴”方式。

  总机构按照总分支机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申报,分配入库。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销售额÷总分支机构汇总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二)“预征率预缴”方式。

  总机构计算出总应纳税额后,各分支机构按照文件确定的预征率计算出各自的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总机构的应纳税额为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预缴税额。

  (三)“统一缴纳”方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由总机构集中申报缴纳,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申报门店管理

  同一区县(自治县)内设有两户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自行确定一户分支机构作为纳税申报门店,汇总本辖区内所有门店的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六、发票及核算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发票申领可以采取分别领用或者统一领用的方式。

  (一)分别领用。总分支机构可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增值税发票。同一区县的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开具。

  (二)统一领用。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并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的,分支机构不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开具或代开发票。

  七、退出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汇总纳税资格,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2)并结清税款,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申请表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准结果办理退出汇总纳税信息维护。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汇总纳税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1.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及核算方式发生变化,未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的,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2.其他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情形。

  八、其他规定

  (一)汇总纳税企业对申报方式调整,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确定新的申报方式。

  (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三)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留抵退税管理。

  1.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2.总机构办理留抵退税后,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产生的应纳税额先进行征收,待冲抵完办理的留抵退税额后,再进行分配。

  (四)汇总纳税企业变更总分支机构有关信息的,应于信息变更后的30天内,由分支机构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向其主管机关申请核实后,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申请材料通过内邮箱传递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上传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确认完成。

  (五)汇总纳税企业发生除本办法范围以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税款。

  (六)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辖区内企业纳税申报、发票使用和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管理,发现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就地缴入国库。

  九、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附件1-3

  1.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

  3.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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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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