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综[2023]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5
文号:桂财综[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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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综〔2023〕14号          2023-02-1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作了较大的修改。为贯彻财政部令第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压缩票据种类”的改革方向、政府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征收政策变化,相应合并、取消部分财政票据种类,将我区原使用的38种财政票据整合为12种,同时压减财政票据领用证申办材料、重申财政票据基础管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明确我区现行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等有关规定,重新明确我区现行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其中,五联式机打票据供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非税收入时使用;三联式机打票据、电子票据供“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换开收据时使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分为手写票据、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采取集中汇缴缴库方式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可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

  3.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通行费(非定额)收据。为机打票据。适用于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向行驶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单次车辆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如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5.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6.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分为手写票据、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旧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可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

  7.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9.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为电子票据。适用于收取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时向缴款人开具的凭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专用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具有执法权的执法单位依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时向被执行人开具的凭证。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专用票据。分为手写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取财政补助资金、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扶贫救济金、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获得的奖励、赔偿收入等村集体收入项目时向缴款人开具的凭证。旧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专用票据》可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为电子票据。适用于向补缴法定取消日前的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除上述财政票据外的其他财政票据取消并停止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和销毁手续。

  二、重新明确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规范

  为进一步简化财政票据领购业务流程,提高社会便捷度和行政管理效率,用票单位应按下列事项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一)用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二)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时,用票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交下列可核验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

  2.用票单位根据单位性质提供相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法人证、或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单位性质的材料;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所需材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用票单位。

  三、加强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令第104号,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尤其要注意控制手写票据使用范围、严格做好财政票据核销和销毁的审核工作,各用票单位特别要加强财政票据的基础管理工作。

  (一)严格控制手写票据使用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限量供应手写票据,并限期核销。要按照“电子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逐步扩大财政电子票据使用范围,缩小手写票据使用范围。手写票据限于在偏远地区或突发情况下,不具备使用机打票据或电子票据时使用。

  (二)严格做好财政票据核销和销毁审核工作。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对用票单位提交的票据核销申请要加强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票据的种类(名称)、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费项目和金额及所收资金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等要素。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对已达到保存期限的纸质票据销毁申请要严格查验,对已办理核销手续的纸质票据出具同意销毁的意见,对未办理核销手续的则不予同意销毁。

  (三)加强财政票据基础管理工作。各用票单位要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要设置专柜存放纸质票据,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要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台账,登记财政票据出入库情况、使用情况、移交情况和核销、销毁等情况。要按照规定填写票据,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按规定进行核销,严禁擅自销毁未经核销的财政票据。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财政票据种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6〕38号)同时废止。

  文件执行过程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   286316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5331574

  广西财政信息管理中心    5331800  5330009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票据名称对照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票据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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