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3]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9
文号:粤办函[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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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3〕25号           2023-02-0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外资研发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大对外商投资在粤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提高外资研发中心发展水平,为我省稳外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二、落实支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文件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要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要保障落实外资研发中心国民待遇,积极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主持或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按程序申报有关财政资金。

  三、鼓励研发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围绕前沿领域、国家及广东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其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要不断提高外资研发中心在粤研发便利度,为科研数据、物资等依法顺畅跨境流动,知识产权转让与技术进出口,海外高端人才的引进聘用等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服务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提供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等更多便利,强化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要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指导和服务,完善科技创新金融等支持。省商务厅、科技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优化管理服务,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督促,推动相关措施落细落地,确保措施取得实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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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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