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浙政办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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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23〕9号          2023-02-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面向”为牵引,统筹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发展,强化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推动未来技术多路径探索和交叉融合,前瞻谋划一批未来产业,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抢占未来发展战略制高点、构建竞争新优势,为我省“两个先行”提供引领力量。

  (二)发展目标。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建设,优先发展未来网络等9个创新基础良好、成长较快的未来产业;培育发展量子信息等6个力量尚在集聚、远期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到2025年,涌现一批有影响力的未来技术、创新应用、头部企业和领军人才,形成有竞争力的未来产业体系。

  ——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构建“315”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做优做强新型实验室体系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质量打造未来产业研究中心,取得100项关键未来技术突破,全面提升体系化创新力。

  ——未来产业竞争力持续提升。未来产业发展体系基本形成,未来网络、元宇宙、空天信息、细胞与基因、前沿新材料等产业加速成长,打造100个重大应用场景和100个标志性产品。

  ——创新主体活力竞相迸发。未来产业领域科技型企业倍增提质,培育30家头部企业、20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引育一批国际一流的未来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产业发展生态优化完善。我省市场主体牵头或参与制定100项未来产业标准规范,“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发展能级进一步提升,在创新要素流动、科技体制改革、合作平台建设等领域形成一批重大改革成果,营造包容审慎的未来产业发展环境。

  到2035年,未来产业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形成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成果,打造5组未来产业国际公共专利池,培育5家以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未来产业“链主”企业,构建5个以上规模超千亿元的未来产业集群,成为全球未来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和优质企业集聚地。

  二、发展方向

  (一)优先发展9个快速成长的未来产业。

  1.未来网络。加快智能计算理论技术和创新产品突破,探索超高速光电太赫兹通信、高速全光通信、第六代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推动窄带物联网增强系统与终端设备、新一代网络通信芯片及系统集成等研发及产业化,构建多模态智慧网络。

  2.元宇宙。加强高性能计算芯片研发,突破人机交互、数字孪生技术,推进区块链、交互终端、系统软件、原创内容集成应用。

  3.空天信息。深化低轨卫星互联网、高精度导航定位、高分辨率遥感技术等研究,带动卫星火箭研发设计、空天装备制造、信息终端生产、空天信息应用全产业链发展。

  4.仿生机器人。开展仿生感知认知、生机电融合、人工智能、视觉导航等技术研究突破与系统集成,强化商用场景和个人、家庭应用场景探索。

  5.合成生物。加快发展定量合成、基因编辑、蛋白质设计、细胞设计、高通量筛选等前沿技术,推动合成生物技术在生物智造、生物育种等领域的颠覆性创新与工程化应用。

  6.未来医疗。重点发展细胞与基因治疗、干细胞、核医疗、影像诊断、多组学数据分析、医学人工智能等先进诊疗技术,人造组织与器官、数字药物等医用器械与装备。

  7.氢能与储能。突破超高压或深冷氢能储运、高效催化剂、氢燃料电池、电化学储能等前沿技术,发展高效制氢、储氢、用氢产品,加快在智慧交通、绿色化工等领域应用,推动多能互补。

  8.前沿新材料。重点发展石墨烯、超导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新一代3D打印材料等领域,加快碳化硅、氮化镓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和晶圆制造工艺发展,以新一代材料形成新一代技术装备。

  9.柔性电子。突破柔性电子材料、绿色照明、传感与传感器件技术,支持柔性信息显示、柔性电子器件、柔性电路、柔性穿戴设备等研究及产业化。

  (二)探索发展6个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围绕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深地深海、可控核聚变及核技术应用、低成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智能仿生与超材料等6个领域的未来产业,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集聚产业发展创新能量。前瞻布局重点领域未来化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气候变化、能源危机等挑战,多方向、多路径开展不确定性未来技术预研。

  三、重大平台

  (一)着力构筑未来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三大科创高地重点领域自主谋划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源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基础理论发现和原始创新。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为龙头的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加快打造10大省实验室。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联动推进科创走廊建设,积极争创杭州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立健全技术(产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体系,建设面向未来产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一批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学院),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孵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升发展“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按照一个平台聚焦1—2个未来产业的原则,以“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为主阵地,大力发展重量级未来产业,积极招引标杆企业和重大项目,加快未来技术创新、未来场景培育、未来生态构建,打造未来产业发展引领高地。推动现有产业链向前沿领域延伸,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建设创新服务支撑平台,利用市场机制协调和整合科研、投资、技术转移,构建一批未来实验室、未来工厂、未来社区等典型应用场景,打造一批产业未来化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支持在科教资源优势突出、产业基础雄厚的高新区、特色小镇等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加快构建“源头创新—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场景应用”未来产业培育链,积极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加强高水平创新创业综合载体建设,通过“平台+赋能+开发者”的组织方式,为未来技术研发、转化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强化与山区26县在未来产业领域的产业链优势互补、核心技术协同创新、应用市场开发合作,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应用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重点举措

  (一)加强科技创新攻关。开展面向未来的科学战略研究,提升未来战略研究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决策支撑作用,加大对战略性领域和方向的创新资源投入。深化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和颠覆性技术攻关,开展重大需求和场景驱动的技术创新,解决关键共性基础问题。支持创新主体申报国家未来产业领域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一批面向未来技术探索的省级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完善未来产业全球创新网络,实施未来技术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布局建设国际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中心。发挥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探索构建跨区域未来产业协同发展体系,推动共建长三角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推动成果加速转化。加大对技术理论体系基本成熟、市场应用前景广阔的未来产业培育力度,推进产业化技术路线收敛,加快应用场景孵化和新技术落地。实施未来技术开源计划,构建有利于创新的国际化开源生态,提升未来产业转移转化效率,加速形成早期应用产品。建设未来产业新型孵化机构,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未来技术孵化链条,提升成果展示与转化中心作用。实施未来产业专利导航和标准引领计划,推动国际性标准化技术组织落户我省,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性未来产业标准规范制定,建设知识产权联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打造融合应用场景。面向未来生产生活方式,聚焦未来城市、未来工厂、未来市场等领域,建设新技术新产品中试基地和应用测试空间,提供集成创新和产业应用试验条件。实施产业跨界融合工程,创造新的应用场景和消费需求,加大未来技术跨学科跨领域拓展应用,打造若干未来技术应用和未来产业融合场景。构建“早期验证—融合试验—综合推广”的场景应用创新体系,以先行试验、融合应用助力技术转化和产品开发。加大未来产业新产品、新应用、新服务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力度,持续出台应用推广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强化企业梯队培育。深化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鼓励现有行业头部企业布局未来产业前沿领域,加快引进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牵头科研院校搭建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培育一批未来产业“链主”企业。鼓励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强化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培育,积极引导未来产业中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内领先的“小巨人”企业。探索开展产业培育赛马制,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筛选重点领域最具竞争力的技术、产品和企业予以支持。建立企业精准挖掘机制,主动发掘和培育未来产业领域高技术、高成长、高价值企业。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未来产业资源要素流通,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五)完善人才引育体系。支持高校建立未来产业特色学院,加大面向未来产业发展的学科创新和交叉融合力度,完善学科设置、项目资助、人才培育的关联机制。深入实施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引进建设具有前瞻战略思维的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探索建设离岸联合创新中心。以产业需求牵引产教融合,打造卓越工程师团队,实施“启明计划”等引才工程,加强未来产业领域高层次制造人才引育。探索设立面向未来产业发展的研究基金,鼓励科研人员自由探索原创性、颠覆性成果。建立人才跟踪培养机制,长期稳定支持一批在未来产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六)营造良好发展生态。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对“无人区”创新的制度性保护。强化重大科技攻关、前沿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信贷保障,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向未来产业相关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前瞻性未来技术研发、先导性重大产业化项目。开展相关伦理、社会和经济等风险规制研究,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大公共数据、行业数据向未来产业开放共享力度,提升数据要素对未来技术研发、应用场景创新的支撑作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畅通、高效的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浙江银保监局)

  (七)加强组织推进。强化顶层规划和协调推进,细化制定重点发展领域的未来产业行动计划,推动技术突破、场景应用和产业化部署,切实推进未来产业发展。加强工作指引,整合有关部门、行业专家、智库单位等力量加强前瞻研究,逐步完善与未来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支持政策、培育机制和评估体系。建立鼓励创新的项目选题和评审机制,优化前沿领域失败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与创新相适应的长周期考核和监管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未来产业统计体系。加强宣传,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未来产业的培育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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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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