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9
文号:黑政办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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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3〕1号          2023-01-19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两会”安排部署,为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级政府主动开展入企敲门行动,现场研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符合条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级重点项目予以奖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提前复工、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重点项目,省市县给予一定奖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全省各级领导包联企业工作,抢抓当前关键时期,通过现场走访、座谈调研、视频连线等方式与包联企业进行新一轮有效对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促消费力度,全省发放政府消费券6亿元,通过电子红包、线下折扣券等多种形式,在春节和元宵节期间集中发放不低于2亿元,促进冰雪旅游、汽车消费、年货百货、文娱体育、节庆餐饮等消费活动,省级财政根据市(地)实际发放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恢复,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在地方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让龙江大地恢复“烟火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省内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引导销售的乘用车实行不高于裸车价格10%的优惠,鼓励省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执行期至2023年3月31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全省国有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省、市(地)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引客入省”旅游支持力度,对游客在我省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50人以上,文明服务、承诺守信且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分不同情况奖励0.5万—2.5万元,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来我省旅游的游客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且文明服务、承诺守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缓缴。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推行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当地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当地经济和就业达到一定贡献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外贸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环比连续3个月下降的城市,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因城施策原则自主决定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省住建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给予购房者一定比例补贴,更好促进房地产业加快恢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在建项目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缓缴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和各地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会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对2022年4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会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部署,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提升能力作风,强化责任担当,纳入“四个体系”,卓有成效利用好全省经济全面恢复增长的政策措施,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支持政策,用足用好用活政策,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释放政策红利,在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实现经济较快增长,加快建设“六个龙江”、推进“八个振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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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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