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函[2023]1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林草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黑政办函[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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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林草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函〔2023〕19号              2023-02-1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 省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多措并举,加强协同,明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注重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构建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25年,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持引导作用,基本建立全省各类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推动以东北虎豹等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积极稳妥建设。到2035年,健全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为建成科学完整的国家公园体系、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按照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管护,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自然遗迹保护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水生生物保护监测系统,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鱼类栖息地保护。各有关市县政府要优化提升森林防火体系,建立与农垦森工企业及边防部队的联防机制,完善森林火灾预警应急网络,提高重点区域防扑火物资储备库覆盖范围。开展有害生物防治业务培训,加强对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开展野生动物集中活动区域的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强化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加大巡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国家公园创建和运行管理。对省内现有的自然保护地进行梳理,符合国家公园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优化整合为国家公园。逐步形成以东北虎豹等国家公园为主体、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推进国家公园勘界立标工作,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确权登记等,对国家公园内资源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步建立本底数据库。在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内必要的保护管理站、道路等基础设施。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切实保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技术装备等相关支出。

  (三)促进国家公园协调发展。构建共建共享体系,落实生态岗位,鼓励通过签订合作保护协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和社会服务,吸收原住居民参与相关工作,共同保护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梳理核实区域内存在的矛盾冲突情况,妥善进行调处,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平稳有序退出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人为活动,按事权划分原则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具有特色的入口社区,在严格保护自然生态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开展林下经济、高质量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激活国家公园品牌文化,延伸国家公园生态价值、文化价值。

  (四)注重综合监测、科研支撑和知识宣教。以已建无线红外相机、基站和传输网络为基础,利用无人机、检测卡口、地面巡护等多种手段,优化“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系统,提升国家公园实时动态全域监测能力。融合数字化治理理念,建设智慧国家公园,逐步提升国家公园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配备管理队伍计量监测,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推进东北虎、东北豹及其生境、疫源疫病防控、野外救护放归等重大课题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科研技术支撑体系,配备科研设备设施,搭建多层次科研合作平台,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加强野外观测站点和自然教育基地建设,完善科普宣教和生态体验设施,开展自然教育活动和生态体验。通过自然课堂、在线自然教育、实地巡护体验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五)加强跨境保护合作与社会参与。深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合作开展中俄边境东北虎、东北豹跨境生态廊道建设,推进跨境自然保护地网络建设。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吸引企业、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志愿者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省内特别是国家公园区域周边的公众生态意识,形成广泛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局面。

  (六)合理划分国家公园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黑政办发〔2021〕6号,以下简称《方案》),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细分确定为省与市县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运行,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公园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事项按照《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对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财政事权中与国家公园核心价值密切相关的事项,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各市县政府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国家公园基础设施、生态廊道、科研监测、生态保护补偿等重点领域的投入。加强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分配,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以及国家公园内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优先将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工作的候选区统筹纳入支持范围。对预算绩效突出的国家公园在分配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国家公园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预算绩效欠佳的适当扣减补助资金。有关市县按规定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探索推动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相衔接。

  (八)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积极争取国家对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纵向补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省级财政给予引导支持。探索按照自愿协商和受益者付费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等因素,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做到应收尽收,赔偿金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支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划入国家公园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可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纳入管理。将国家公园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探索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险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参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因素,对承担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的有关部门,结合省级财力状况,在分配转移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探索建立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依托省内一些碳排放企业与生态功能重要市地合作,开展碳汇和资源交易试点,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转化。

  (九)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保障机制。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的积极性。支持国家公园开展国家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先行先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碳金融等创新金融政策。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特许经营权等积极有序引入社会资本。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对国家公园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接受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金,给予捐赠方荣誉激励。对各类募捐资金专账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公示机制,接受全社会全方位监督。

  (十)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以及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捐赠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的积极性。对符合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的产品,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国家公园协调发展。建立省级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财政政策的会商机制。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采取定期会商、联合指导、会商评估等方式,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密切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局),做好与市县政府的沟通,强化政策衔接,及时沟通反馈。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市县政府可参照省级会商机制执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按照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支持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落实森林、草原、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做好与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的工作衔接,积极配合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的衔接和土地政策的制度保障,统筹国土空间规划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省直其他部门及相关属地政府应当加强配合,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生态多样性保护。按照《通知》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配合,促进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全面提升与当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实施绩效管理。要重视国家公园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提供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按照“一类一策”原则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区分不同国家公园定位,根据建设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资金管理等,健全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激励机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园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以支持国家公园建设为主,对国家公园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但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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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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