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单户试点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测算确定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毛皮加工行业纳税人的2023年农产品耗用率。现将2023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1)、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见附件2)、不再试点核定扣除的毛皮制品加工行业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见附件3)进行通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38号文件规定,依据本通告的2023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对2022年度已计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2023年度不再试点成本法的纳税人,根据2022年实际农产品耗用率对2022年度已计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相关纳税人需要转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23b栏,转出多抵扣的税额填写正数,补计补扣的税额填写负数,并在2023年2月份征期申报。
附件:
1.2023年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及农产品耗用率;
2.2023年毛皮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
3.2023年不再试点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毛皮制品加工行业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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