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3]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浙人社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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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6号          2023-02-03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9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四、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在总结前几年相关待遇调整工作基础上,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测算分析,拟定了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政策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

  二、政策要点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是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三是按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调整水平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9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70元。

  三、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示例

  某国有企业职工2021年6月死亡,其父符合供养条件,从2022年1月起可按每月1300元的标准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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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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