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信用[2023]27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3
文号:浙发改信用[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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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的通知

浙发改信用〔2023〕27号          2023-02-03

各设区市信用办、衢州市营商办、省级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迭代提升信用“531X”工程,我委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一是国家有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二是社会有需求。个体工商户是我省经济韧性、就业韧性的重要支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个体工商户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造成信用监管难点、信用服务堵点、信用融资痛点。调研显示,各类社会主体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均有迫切需求。三是工作有基础。截至目前,我省已建成覆盖335.06万家企业、4297.41万个18周岁及以上自然人、7.42万家社会组织、3.88万家事业单位和4836家政府机构的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在评价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编制过程

  (一)组织编制。2021年7月—9月,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全面梳理分析省大数据局省公共数据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已归数据,赴省市场监管局和金华、衢州、义乌等地开展调研,经认真研究,编制形成了《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初稿。

  (二)修改完善。2021年10月-11月,组织开展多轮模型实测,与衢州、义乌等地个体工商户评价结果开展比对分析,召开专家评审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三)征求意见。2月-5月,两轮书面向11个设区市信用办(营商办)、67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新一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83条,采纳意见79条,部分采纳意见2条,未采纳意见2条。

  (四)形成送审稿。根据各方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定义、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公共信用画像、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和公共信用评价方法等五个部分。

  (一)公共信用评价定义。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的定义、更新周期等内容,提出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

  (二)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明确提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4个设计原则,分别为综合性、重要性、公共性、可得性。

  (三)公共信用画像。明确提出基于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五大要素刻画个体工商户的公共信用形象。

  (四)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明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5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和28个三级指标构成。其中,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90分、145分、60分、320分、185分。

  (五)公共信用评价方法。明确公共信用评价步骤和计算公式。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张滢:0571-87059372

  朱磊:0571-8705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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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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