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应留存哪些资料?
发文时间:2021-08-27
作者:王海涛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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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多地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受灾严重。一些企业面临各项资产损失。从税收角度讲,洪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企业应关注程序规定,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工作。


  专项申报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精神,企业遭遇强降雨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并按规定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还需要根据受损资产类型,对应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便税务部门核查。


  常见资产损失应留存的资料


  实际情况中,企业受强降雨影响,常见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是强降雨中企业最常见的资产损失。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应留存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以及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资料。


  实务中,企业会备有一定金额的现金以供周转。有现金损失的企业,需要留存以下证据材料,包括: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与此同时,受洪水影响,部分建筑企业主要面临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25号公告明确,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有在建工程损失的企业,应留存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资料备查。


  投资损失应留存的资料


  除常见的资产损失外,一些企业受强降雨影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致使无法偿还已有债务,因此,一些企业还会面临投资损失。


  25号公告明确,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材料,以证明投资损失的真实性。


  此外,一些企业如无法继续经营,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此时,这部分企业应留存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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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 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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