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社保15年和个人缴纳社保15年,退休金会有什么差距吗
发文时间:2021-08-31
作者:昌尧讲税
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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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社保15年和个人缴纳社保15年,退休的时候哪一种方式的养老金更高,哪一种方式缴纳更加划算?


  01、企业缴纳社保和个人缴纳社保,缴费方式有哪些差异?


  一般来说:企业缴纳社保15年和个人缴纳社保15年,退休后的养老金还是有一定差距的。除非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间地点等所有因素都一致,退休后的养老金才有可能一致,但是发生这种事件的概率微乎其微。


  大家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实际缴费年限相同,退休后的养老金就一定相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影响养老金的因素不止缴费年限一个,对于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来说,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缴费方式。


  造成差异的主要因素有3个:


  一是缴费基数;


  二是退休年龄;


  三是退休前上一年度全口径(或在岗)平均工资。


  1、企业缴纳的社保属于城镇职工社保。


  企业承担统筹部分费用(养老保险比例16%),个人承担个人部分费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人缴纳的社保分为两种,一是城镇职工社保,二是城乡居民社保。


  个人可以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12%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按月缴费;也可以选择缴纳城乡居民社保,按年缴费,缴费成本相对较低。


  小结:


  如果个人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社保,那么与企业参保缴纳的同属城镇职工社保。但是,缴费成本要高于企业参保。


  如果个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保,那么与企业参保属于不同的社保缴费方式。但是,缴费成本要低于企业参保,相对来说,退休后的养老金也要低于企业参保人员。


  02、企业缴纳社保和个人缴纳社保,退休后的养老金有哪些差异?


  1、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缴纳的同为城镇职工社保


  假设:


  有A、B、C、D四名职工,A职工属于企业参保,B、C、D职工属于个人参保(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四者缴费年限均为15年,15年的加权年均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000元


  A职工年均应付工资为5000元


  B职工选择按照年均缴费基数100%(5000元)档位缴纳社保


  C和D职工选择按照年均缴费基数60%(3000元)档位缴纳社保


  A、B、C职工50岁退休,D职工55岁退休,三者均在2020年满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为10000元。


  A、B、C、D四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为多少?


  指标解释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本案例中忽略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利息、通货膨胀等因素)。


  (2)企业参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缴费基数*8%*12*缴费年限。


  (3)个人缴费成本=缴费基数*选档比例*20%*12*缴费年限。


  (4)企业参保回本时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基本养老金/12。


  (5)个人参保回本时间=个人缴费成本/基本养老金/12。


  (6)50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195个月;55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测算分析


  (1)A职工养老金:1500+369=1869元/月。


  基本养老金:


  10000*(1+1)/2*15*1%=150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5000*8%*100%*12*15/195=369元/月。


  个人缴费成本:


  5000*8%*12*15=72000元。


  回本时间:


  72000/1869/12=3.2年


  (2)B职工养老金:1500+369=1869元/月。


  基本养老金:10000*(1+1)/2*15*1%=150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5000*8%*100%*12*15/195=369元/月。


  个人缴费成本:


  5000*20%*100*12*15=180000元。


  回本时间:


  180000/1869/12=8年


  (3)C职工养老金:1200+222=1422元/月。


  基本养老金:


  10000*(1+0.6)/2*15*1%=120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5000*8%*60%*12*15/195=222元/月。


  个人缴费成本:


  5000*20%*60%*12*15=108000元。


  回本时间:


  108000/1422/12=6年


  (4)D职工养老金:1200+254=1454元/月。


  基本养老金:


  10000*(1+0.6)/2*15*1%=120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


  5000*8%*60%*12*15/170=254元/月。


  个人缴费成本:


  5000*20%*60%*12*15=108000元。


  回本时间:


  108000/1454/12=6年


  通过对A、B、C、D四名职工退休养老金的对比分析可知:


  A职工与B职工比较:


  退休年龄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相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因素也相同,养老金均为1869元/月。但是,A职工回本时间3.2年,B职工回本时间为8年。相对来说,B职工比A职工的缴费成本高了10.8万元(多承担了12%的养老统筹费用)。


  A职工与C职工比较:


  退休年龄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不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同。A职工比C职工每月养老金多447元。A职工回本时间3.2年,C职工回本时间为6年。相对来说,A职工比C职工缴费成本少了3.6万元(多承担了12%的养老统筹费用)。


  A职工与D职工比较:


  退休年龄不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不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同,A职工比D职工每月养老金多415元。A职工回本时间3.2年,D职工回本时间为6年。相对来说,A职工比D职工缴费成本少了3.6万元(多承担了12%的养老统筹费用)。而且,A职工比D职工早退休5年,多领5年养老金(共计11.21万元)。


  B职工和C职工相比:


  退休年龄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不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同。B职工比C职工每月多447元,但是回本时间少了2年,缴费成本多了7.2万元。


  C职工和D职工相比:


  退休年龄不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相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相同。C职工比D职工早退5年,多领8.5万元的养老金。


  (二)企业参保为城镇职工社保,个人参保为城乡居民社保,差距有多大?


  1、差距有多大:


  根据2020年统计数据显示:城乡居民月均养老金约为152元,城镇职工月均养老金约为3100元,二者相差20倍。


  2、产生差距的原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最低100元/年,最高如北京9000元/年。额外还有政府的补贴,平均约100元/年。基础养老金方面,最低80元,最高如上海1100元。整体来说,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成本低,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相同缴费年限,一定要比城镇职工养老金低。


  03、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主要差别


  当缴费方式、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年龄、退休城市、退休前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相同时,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退休后的每月的养老金是一致的。


  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的主要差别:


  社保缴费比例不同,企业参保的员工,只需要缴纳个人部分即可,个人参保需要承担统筹和个人的全部费用,缴费成本高。另外,企业缴纳的是五险一金,个人主要缴纳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参保人享受的保险范围更高。


  那么,选择什么样的方式缴纳好一些呢?


  如果说你在公司里面上班,由公司为你缴纳公司的部分,个人缴纳个人的部分,这种情况下你就选择公司缴纳就行了,因为公司为你缴纳,它能够为你分担一些负担。


  如果说你是自己全额承担您的社保缴费,那么建议选择灵活就业方式更划算,但是有一个限定条件,就是必须是本地户口,也就是说,你只有在户口所在地才能够以灵活就业的方式申请社保缴纳。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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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复存在”的临时工的个税、社保问题

最近一篇关于临时工的文章,被财税圈“疯传”,为避免更多的误解或曲解,似乎到了必须说一说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一、财税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即:会计准则角度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即: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3、小结


  综上,财税法角度看,临时工工资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


  二、临时工的大致历程


  1、临时工与长期工对应


  经查询,最早的政府文件,可以追溯至196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国劳周字327号)(已失效)。其第一条规定,凡是临时性的工作,如临时搬运,临时修建,货物临时加工、翻晒,临时增加生产任务和基本建设中的部分壮工活等,应当使用临时职工;季节性的工作,如晒盐、制糖、制茶、扎花和烧取暖锅炉等,除少数长年需用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以外,也应当使用临时职工。对于临时职工,应当是有生产任务时招用来厂(场)生产,无生产任务时辞退离厂(场),都不得转为长期职工。由此基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临时工是一个与长期工(即所谓的正式工)相对应的概念,大致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更早时期)。


  2、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招用临时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2)临时工是当时与固定工人并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中的一种。


  3、法律上取消临时工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1月7日)规定,《劳动法》施行(1995年1月1日起)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由此可知:1)法律上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2)临时性岗位用工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而已。


  三、财税法规定有误吗?


  2006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都有关于临时工的提法,和《劳动法》的精神有悖吗?我的看法是:尊重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前者延续1992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的部分说法,而后者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法。须知:在临时工称谓上,《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并不禁止使用,劳动部办公厅提出“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市场经济时代下劳动者一律平等的法治精神。法律意义上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但实务中大家还是会沿用这些“过去意义上”的概念的。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相关财税文件中才有关于临时工的相关规定。总结一句话:因为法无禁止,所以财税法文件中才有关于临时工的相关规定。


  四、临时工成立劳务关系吗?


  鉴于实务中,因为临时工已无法律定义,临时工这一概念逐渐被人用烂了(好事与临时工无关,坏事基本都是临时工干的,具体案例自己脑补吧)。如果还沿用此前的临时工概念,结合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借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招用临时工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既然是签订劳动合同,就会成立劳动关系,不会成立劳务关系。成立劳动关系,当然就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了,进一步印证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的准确性。至于临时工是否需要缴纳社保的问题,既然成立劳动关系,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就顺理成章了。在此,不再解释了!


  五、总结


  1、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不复存在。


  2、如一定要这个概念,招用临时工时,记得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


  3、临时工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税与社保:社会保险事业税收支持政策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那么,迄今有哪些税收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欢迎添加、补正!谢谢!


一、《个人所得税法》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保险赔款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48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国务院第259 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印花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4号)规定:


1)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五、综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


1、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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