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补交怎么算?
发文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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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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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二手房交易中,关于土地到期和土地出让金补交问题一直都存在。这些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房子多为特殊房产,我们今天就来梳理下,哪些房子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使用期满后需续期的应按照规定续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原先通过划拨等方式拿到土地的使用者后期如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时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由于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土地出让金也不尽相同。最普遍的通过招拍挂拿地的价格就是土地出让金,而对于经适房、已购公房等特殊产权房子,土地出让金则有点类似于“税费”。


  二、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


  对于已购公房来说,当年购买的价格有两种,分别是成本价和标准价,标准价比成本价更低。当年各城市城区成本价统一为1560元/平米,郊区统一为1290元/平米。


  如果按照成本价买的房子,再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是:


  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


  如果是按照标准价购买的房子,需要先向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到成本价后再向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向单位缴纳的部分=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卖方承担)


  向主管部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买方承担)


  对于经济适用房来说,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


  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税价格×3%


  备注:计税价格取网签价/过户指导价二者中的最高值


  经济适用房涵盖回迁房、还建房、安居工程的房屋和其他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


  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例:市民王先生有一房改房,用地面积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5平方米×10%=8505元。


  (三)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案例:市民陈先生有一拆迁安置房,用地面积15平方米,已取得现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基准地价260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2600元/平方米×15平方米 ×30%=11700元。如其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2600元/平方米×15平方米 ×60%=23400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案例:某公司有一工业厂房,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现需补办出让。基准地价540元/平方米,需对该宗地进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4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1.12(修正后)×30%=18144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4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 ×1.12×50%=302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二手房交易中,关于土地到期和土地出让金补交问题一直都存在。这些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房子多为特殊房产,我们今天就来梳理下,哪些房子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使用期满后需续期的应按照规定续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原先通过划拨等方式拿到土地的使用者后期如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时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由于土地出让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土地出让金也不尽相同。最普遍的通过招拍挂拿地的价格就是土地出让金,而对于经适房、已购公房等特殊产权房子,土地出让金则有点类似于“税费”。


  二、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


  对于已购公房来说,当年购买的价格有两种,分别是成本价和标准价,标准价比成本价更低。当年各城市城区成本价统一为1560元/平米,郊区统一为1290元/平米。


  如果按照成本价买的房子,再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是:


  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


  如果是按照标准价购买的房子,需要先向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到成本价后再向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向单位缴纳的部分=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卖方承担)


  向主管部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买方承担)


  对于经济适用房来说,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


  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税价格×3%


  备注:计税价格取网签价/过户指导价二者中的最高值


  经济适用房涵盖回迁房、还建房、安居工程的房屋和其他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 ×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


  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例:市民王先生有一房改房,用地面积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5平方米×10%=8505元。


  (三)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案例:市民陈先生有一拆迁安置房,用地面积15平方米,已取得现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基准地价260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2600元/平方米×15平方米 ×30%=11700元。如其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2600元/平方米×15平方米 ×60%=23400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案例:某公司有一工业厂房,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现需补办出让。基准地价540元/平方米,需对该宗地进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4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1.12(修正后)×30%=18144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4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 ×1.12×50%=30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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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征管的建议

摘要:税务总局应加强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尽快制订和完善土地征收及出让划拨政策。在土地出让划拨环节,自然资源部应禁止毛地出让,严禁土地竞得方向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成本核算与审核,应要求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征地拆迁补偿款结算。在土地出让金征收上,从7月1日起,税务总局财政部应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全面禁止差额征收土地出让金。


  从1988年征收第一笔土地出让金至202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累计征收约58.02万亿。鉴于财政资金不足,各地方政府较多通过公开招标挂或协议方式向企业融资并委托其进行征地及拆迁安置工作。在新增土地使用权上市招拍挂交易时,地方财政部门往往没有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政策,存在征地拆迁款抵顶土地出让金的违规现象。截止2020年末,估计约有20万亿土地出让金未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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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基于征收征用和财政补助角度制订的现行财税政策与经济事实不符。征迁双方矛盾往往比较突出,地方政府审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大多不足以弥补征迁安置的实际支出,土地一级开发环节常常发生较大亏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财会[2013]17号)均忽略征地(或城改)综合成本核算,违背了经济客观事实和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将属于土地一级开发阶段的征地及拆迁补偿支出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或相关资产建造成本,不仅造成会计核算信息失真,而且造成商品房开发或相关资产建造的计税成本虚增或虚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第一第二条、《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等失误的其根源在于未充分认识到征地及拆迁安置行为特有的税收属性。23年以来,在土地一级开发(征地及拆迁安置)和房地产开发及不动较建造两个领域偷逃漏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能高达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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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交易如何定性比较关键。安置房与商品房不属于同一类房地产。安置房结算单价及总价由城改拆迁办(或征地办)根据城改政策文件认定。其单方价格接近建造成本价,定价由地方政府主导。因此,安置房结算单价比同期商品房价格低很多。安置房同期同类价格只能参考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周边其它安置房项目的城改结算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参考。城改综合成本核算报告中已经综合各种因素,对安置房给出合理的结算价格。安置房售价偏低是基于政府限定的客观现实,安置房结算价格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符合税收政策上“价格明显偏低但具有合理的理由”,税务机关应予认可,不宜进行纳税调整。无论是否以自已名义立项建设,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对安置项目不拥有控制权,不能控制安置房的销售(分配),没有定价权。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受托以其名义建设安置房行为仍应属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宜按销售房地产履行纳税义务。


  一些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方利用征地及拆迁安置过程中取得的优势妨碍出让土地公平竞争。毛地出让(土地一二级联动出让)削弱净地上市交易公平与有效竞争,很可能损害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尽量避免毛地出让的交易方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当尽快修订相关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从2021年7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将逐步转由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应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禁止“毛地出让”,严禁土地竞得方向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应禁止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方参与农用地征收及城改新增土地出让招投标。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款财政结算,尽快修订土地征收及土地出让划拨相关的企业成本核算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应要求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进行财政结算杜绝征地及拆迁补偿白条支出现象。税务总局应加强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尽快修订土地征收及土地出让划拨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土地一级开发(征地拆迁)行为加强涉税辅导与前置管理,通过以票控税方式加强过程控制,禁止差额征收土地出让金。对未完工的“毛地出让”城改项目,应加强财税政策辅导和监督。


土地出让金的利息是否缴纳契税,不同情形处理不同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时,因土地出让金付款方式不同所衍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分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所支付利息是否缴纳契税,关键还在于是否纳入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所涵盖范围。纳税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一般会约定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分次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价款的,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或其他约定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纳税人若选择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应支付给土地出让人的利息已在合同中所明确,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分期付款所支付利息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一部分,应计入成交价格,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纳税人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一般包括“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向出让金缴纳违约金”。


纳税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笔者认为不应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契税,会计处理也不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而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为宜。


规划调整补缴出让金产生的利息


因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比率下降或其他规划调整等原因,纳税人商业用途土地面积增加,容积率提高,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纳税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及相应利息。


此种情形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发生调整、改变,双方一般会签订补充合同加以明确。笔者认为,补充合同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补缴出让金及因此所产生的利息,并非违约性质,仍应计入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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