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发文时间: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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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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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因员工去世而发给家属的一次性补助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怎么算?如何领?


  我们常说养老保险待遇,除了达到退休条件每月领取养老金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来了解一下。


  一、领取条件


  1.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二、待遇标准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费=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一次性抚恤金=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8


  举例看看:


  我市退休市民A嬢嬢,2019年6月死亡,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为3887.24元,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其死亡丧抚待遇为:


  1.丧葬补助费:6705.33×4=26821.32元


  2.一次性抚恤金:3887.24×8=31097.92元


  城镇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


  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费=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缴费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


  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


  若缴费不满3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缴费满3年及以上,若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低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补齐不足部分。


  举例看看:


  参保人员Z先生缴费年限已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Y女士缴费年限9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两人均于2019年6月死亡,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68元、“2018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则两人的丧抚待遇计算分别如下:


  参保人员Z先生(缴费年限已满15年):


  1.丧葬补助费:6705.33×3=20115.99元


  2.一次性抚恤金:2768×7=19376元


  参保人员Y女士(缴费年限9年):


  1.丧葬补助费:6705.33×3=20115.99元


  2.一次性抚恤金:2768×7×9÷15=11625.6元


  三、所需资料


  1.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死亡证明。


  3.参保人火化证明。


  4.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一)有效身份证件及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社区证明、公证书等之一)。


  5.领取人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任选其一)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有一些情形下,是不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情形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1.未按规定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除外);


  2.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2.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或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4.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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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财税处理问题解析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不包括的内容


  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下列支出不能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会计核算分录


  1.计提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实际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等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税务上对职工福利费核算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薪支出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核算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确认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出台后,规定满足条件的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实质上是在向财企[2009]242号文件靠拢而已,减少了部分税会差异。


  会计核算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但是并没有实际支出或实际发生的,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会计上以前年度预提的职工福利费结余使用的纳税调整:企业以前年度预提了职工福利费,但是尚未使用完而存有余额的,在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直接冲减余额。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已经做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而在实际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时会计上没有计入成本或费用,所以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四、有关职工福利费的实务问题解析


  问题1: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并税前扣除?


  答: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列入“职工福利费”是可以的。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报检费、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但是,由于国税函(2009)3号并没有明文列举,部分税务人员和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执行口径,建议企业在具体税前扣除前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明白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避免税务风险。


  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则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企业雇员享受免费旅游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題2:企业发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以及租赁住房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国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发给职工的交通费补贴、职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3: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作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金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4: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医药费如果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公司员工,非企业员工不行;2.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支出。


  因此,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在缴纳医疗保险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药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企业参加医疗统筹后,只要是在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社保都会予以报销。企业职工如果遇到大病或重病,且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在社保医疗保险范围内,造成生活困难,企业基于人道主义以“职工困难补贴”给予报销的,只要材料齐全也是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进行税前扣除。但是,这种报销应该少量的或极个别的人员,并且是确实属于家庭困难的情况。如果是企业广泛的报销,甚至在社保已经报销的情况下再重复报销的,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问题5: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费”、“托儿补助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6: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问题7:企业给员工制作的工作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还是按照劳动保护支出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服饰为装饰人体的物品总称,包括服装、鞋、帽、袜子、手套、围巾、领带、提包、阳伞、发饰等。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前提如下:①企业统一式样,由企业统一付款,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企业名称,个人名的发票不能扣除;②必须是工作服饰,必须是与工作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于企业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回避了“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扣除之争议,减少了实务工作中的纠结判断。但是还应注意,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以及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全汇集

职工福利费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具体政策


  1.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其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具体政策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又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本文于2020年1月23日废止)


  2.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又根据《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单独进行核算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4.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注:该条内容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5.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工会经费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具体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的规定: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的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的规定:


  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条件:(1)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2)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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