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发文时间:2019-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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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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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增值税新政之加计抵减及会计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在2019年也先后出台了两个政策,而且政策有重叠。先出台的政策包含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后出台的真正包含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中。


  加计抵减,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再加计10%(生活服务业从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为15%)抵减应纳税额。要注意,是“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上述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等三项服务,与生活服务并称“四项服务”。


  另外,判断某纳税人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是以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作为标准。以2019年4月1日为界,之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取得的销售额作为判断标准(不足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举例:


  例一、某纳税人一直从事餐饮服务,2018.4.1-2019.3.31期间的餐饮销售额超过50%,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始转型,从事食品加工业。该纳税人2019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例二、某从事餐饮服务的纳税人2019年6月1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至8月餐饮服务收入超过50%,不仅当年9-12月纳税期间可以享受,6-8月期间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上述纳税人在2020年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以2019年销售额作为判断标准,下同。


  让我们记住,39号公告中有一句话“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但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政策出台半年后,财政部又出台了87号公告:将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额从10%提高到15%,而且不仅仅是抵减比例的变化,判断的期间也发生了变化,以下为文件原文: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如果将两个文件结合在一起看,2019年就会有以下情况:


  1、按照39号公告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0%的条件,按照87号公告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5%的条件。


  举例: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每个月餐饮服务收入均超过50%。则4-9月适用加计10%,10-12月适用15%。


  2、按照39号公告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0%的条件,按照87号公告判断不符合加计抵减15%的条件。


  举例1: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30%、餐饮服务销售额占比30%。其后比例没有变化,则4-12月均按10%加计。


  举例2: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餐饮服务销售额占比60%,但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餐饮服务销售额占比40%,则4-12月均按10%加计。


  3、按照39号公告判断不符合加计抵减10%的条件,按照87号公告判断符合加计抵减15%的条件。按87号公告的判断期间执行15%加计至年末。


  举例: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40%,而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餐饮销售额超过50%,则10-12月适用加计15%。


  小编提醒:


  加计的基数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一点与留抵退税中的“进项构成比例”有区别。举例如下:


  某餐饮一般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的政策,2019年10月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票的进项税额15万元,购进农产品计算扣除的进项税额5万元,购进农产品中,10%用于集体福利,则可以加计抵扣进项税额=(15+5*90%)*15%=2.925万。如果当期应纳税额超过2.925万,则29250可以在当期全额抵减。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250


    贷:其他收益 29250


  假设当期应交增值税不足29250,则差额部分结转以后期抵减。


  要注意的是,加计抵减本质上属于政府补助,与留抵退税不同,要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另外,当期不足抵减的金额不涉及会计处理,需要纳税人自行设立台账进行登记。


  如果发生作为加计抵减基数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相应的抵减税额要冲回。借:其他收益,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一年度可分别享受两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特殊情形

对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如果同一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以适用优惠力度更大的15%加计抵减政策,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这是基本规则。


  闻涛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7月至9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2%,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8%。该公司在2019年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看到此问题,特别是看到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2%这个数据,马上想到的肯定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财税87号公告”)关于“允许取得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的规定。


  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按照财税87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由于该公司是在2019年7月份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至9月份时经营期不满12个月,应按照实际经营期7月至9月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如题所示,该公司2019年7月至9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为52%,已超过了50%,因此,该公司在2019年10月至12月可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该公司应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在2019年首次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销售额占比最高的生活服务业子项勾选。


  至此,看似“该公司在2019年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问题已经有了答案,即,该公司在2019年10月至12月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但是,完整的正确答案并非如此,摘了西瓜固然高兴,可也别摘了西瓜丢了芝麻,我们不能忘记了在加计抵减15%政策施行之前还有一项加计抵减10%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对于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以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实际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并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由于闻涛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是2019年7月份,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期间即7月至9月的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销售额(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占比为60%(52%+8%),已超过了50%,因此,该纳税人还可以在2019年7月至9月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再者,由于政策规定纳税人须在确定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才可以按10%计提加计抵减额,同时政策还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因此,该公司在10月份以前是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只能在10月份确定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才能开始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为简化核算,闻涛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自2019年7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不可疏忽的是,该公司还应在2019年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提示:同一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可分别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和加计抵减政策的(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应在年度首次适用时,分别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两类声明不可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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