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诉讼时效的5个法律要点
发文时间:2021-06-22
作者:法务之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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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点一


  《民法典》第188条:统一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3年,且起算点新增一个“义务人”为必要条件。“义务人”也即如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人、合同违约人等。如果不知道“义务人”,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


  要点二


  《民法典》第189、190、191条: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


  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借贷关系下的分期还款。)


  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而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考虑到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维护的弱势,特意用年龄段来明确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要点三


  《民法典》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计算6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待确定了再行计算);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要点四


  《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还款请求);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点五


  《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楼);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返还属于己方产权的房屋);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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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61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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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有真意保留的规定,但是无戏谑表示的规定,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草案既未规定真意保留,亦未规定戏谑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二项的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该条款可能有点点粗放,有待后续立法的完善。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务来看,财产行为的真意保留情况下,除非真实表意方明知对方为虚假表意,否则,不因单方表意为虚假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身份行为的真意保留以及真意保留与戏谑表示的界限有待进一步研究。


  实际上,法国、瑞士、奥地利、意大利以及荷兰等国也未规定真意保留,而是在合同解释中予以规定,我推测我国对此也是采用同样的方法解决该问题。


  实务中,除了品名不符的虚开外,其余所有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均为真意保留情况下的真实交易,税务执法中通常将其认定没有真实交易,要求购买方做进项转出或退还出口退税,严重威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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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第七章的代理均为显名代理,基于商业外观主义和增值税的高度形式化原则,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中的代销应仅仅先于隐名代理。


  在真实交易判定中,有时容易错判显明代理与隐名代理、甚至任意带入表见代理来判定真实交易方向,以至于严重冲击经济秩序和危害国家税款。


  由于篇幅限制,文中的问题不展开分析,以后我们争取做一次讲座,结合实务案例来介绍相关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依据是民事法律行为所表现的法律形式,而并非是民事法律行为本身;这是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其他法律关系一般是由行为本身决定的,而税收法律行为是由民事上的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法律形式决定的(大家可以百度一个词语: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


  以后在介绍《民法典》合同编与真实交易判定的时候,大家将会看到很多货物流、资金流甚至权利义务指向与合同形式严重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些民事法律行为中,纳税人极易错把非虚开行为误认为是虚开行为并按照虚开来提供口供(这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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