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排污计算方法即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依据。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
(二)明确核定计算、程序、申报管理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对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用实际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的方法折算出污水排放量;对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直接规定了我省适用的污染当量数,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信息采集要求、核定具体程序、纳税申报规定,特别是征收方式的变更条件,即从原来的核定方式变为非核定方式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新征收方式的执行时间。
(三)明确了部分行业污染当量数。对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小型屠宰加工业等小型企业和非金属露天矿采选、堆(料)场无组织粉尘,明确了适用的污染当量数。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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