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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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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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排污计算方法即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依据。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


  (二)明确核定计算、程序、申报管理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对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用实际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的方法折算出污水排放量;对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直接规定了我省适用的污染当量数,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信息采集要求、核定具体程序、纳税申报规定,特别是征收方式的变更条件,即从原来的核定方式变为非核定方式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新征收方式的执行时间。


  (三)明确了部分行业污染当量数。对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小型屠宰加工业等小型企业和非金属露天矿采选、堆(料)场无组织粉尘,明确了适用的污染当量数。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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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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