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欠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函
发文时间:1998-10-20
文号:财税[1998]1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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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三资企业)反映强烈,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尤其是补征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阻力较大。最近,香港的安达信公司代表香港广告商会致函项怀诚同志,对广告行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提出意见,要求撤回或暂缓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或降低费率;或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广告客户负担;或取消追征1997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对企业因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增加的负担予以返还。

  对于三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要求,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认同。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不论内外资企业,都应无条件地执行。由于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7日才正式出台,下达到企业基本上是1997年年底。现在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已经产生,所得税也已汇算清缴,若追征1997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和各地税务部门在财务会计上都不易操作。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意见:

  一、三资企业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决定,不存在撤回或缓征或降低费率的问题。

  二、在今年年底以前,对三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按政策规定可以返还。但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税,不属于此项返还政策的范围,因此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后增加的负担不能退还。

  三、鉴于因文件下发较晚,1997年三资企业缴纳人大都没有执行,补交难度很大。建议不再追征其1997年文化事业建设费。从1998年1月1日起无论内外资企业一律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地地税部门要保证此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如你办无不同意见,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通知各地地方税务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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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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