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中央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公告明确了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综合考虑行业盈利水平、企业经营规模等多种因素,按照规定的幅度确定基本一致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进行统一公示。
二、《公告》结构发生哪些变化?
本次公告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在原来只有法条的基础上,设置了章,方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理解。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二)明确了应税所得率是按照最新生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进行的调整,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
(三)明确了重新鉴定包括的内容以及重新鉴定工作的时间。重新鉴定包括征收方式鉴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调整等内容。重新鉴定工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迟,但最迟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明确了税务机关统一分类逐户公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情况,并对公示地点、公示时间、公示内容进行了规范。公示地点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本局对外门户网站,公示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类别、核定期限起与止、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