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发文时间:2019-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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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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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填报讲解

上海市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正在陆续发布中,取得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申报享受?来看申税小微为你详细解读!


  相关政策


  一、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主要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主要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填报案例


  A企业2019年3月取得科技型中心企业登记编号2019******0******,2020年3月信息更新后,继续符合条件取得登记编号2020******0******,2019年汇缴申报时企业填报年度申报表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填报:


  A企业各年度亏损对应的可弥补年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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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A企业将2019年3月取得登记编号填写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10-1、210-2栏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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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计算填写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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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A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编号2019******0******,2019年可享受延长弥补结转年限政策。A106000表填写时,2019年度行次第6列企业类型选择代码30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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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研发费加计扣除填报:


  第一步:A企业将2020年登记编号填写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10-3、210-4栏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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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根据企业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出当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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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A107012表第51行数据自动生成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7行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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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步:A107010表加计扣除数据自动生成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数据(假设A企业无其他优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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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在年度汇缴时申报享受。A企业2019年度汇缴期内取得信息更新后新的登记编号,填报年度申报表申报享受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政策口径仍按照优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同时,记得妥善留存好规定的备查资料。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享受优惠的主体。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2.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享受优惠的判断原则。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分支机构因素;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二)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关于“新增”投资时间的确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2.关于资产购置时点的确定。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他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关于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扣除时间


  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是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与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明确,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4.关于资产的加速折旧和摊销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6.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存在企业在前面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未能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本《公告》明确,企业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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