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我们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100号)进行了清理,现结合实际,对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进行了明确,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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